第四十六條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的委員會領導。
第四十八條在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黨組的職權和工作任務,以及是否把這些部門的黨組改為黨的委員會,由中央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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