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城鎮落戶條件將更加寬松。記者今日從省公安廳獲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已正式對外發布,《通知》分別對從縣(市)城區以外的建制鎮、縣(市)城區、設區市所轄的區的落戶政策做了具體規定。同時,強調新生嬰兒合法權益保護,要求各地重視解決未落戶城鎮人員居住地待遇問題。
《通知》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積極穩妥推進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地要對已出臺的有關戶籍管理制度該規格的意見加以清理,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執行。本通知未規定的,如隨軍家屬、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城鎮購買住房等人員的落戶仍執行原有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指出,福州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根據通知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市區、實驗區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戶籍管理制度,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廈門市可根據國辦發〔2011〕9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戶籍管理制度。
城區以外建制鎮申請落戶無需《暫住證》或《居住證》
《通知》規定:在縣(市)城區以外的建制鎮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并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取消了“要求連續在同一地方居住且辦滿五年”的條件限制。
除此之外,開展綜合改革建設試點的小城鎮落戶政策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城鎮綜合改革建設試點的實施意見》(閩政〔2010〕4號)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