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今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保險將不再僅限于當地城鎮企業職工,而是覆蓋所有職工人群。同時,若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其生育費用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考慮到企業負擔,辦法還特別提出,將生育保險費率降低一半。(《新京報》11月21日報道)
消息一經上網,馬上引來網友的議論。一些網友從微觀利益出發,認為此險受益者只限于生育女性,卻要所有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帶有強制捆綁性質。雖然個人不需繳費,但從企業的角度說,也應該按自愿投保更為適宜。
但是筆者認為,作為一項社會保險,生育保險采取強制性社會統籌的方式建立,參保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費用,都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而一些男職工比較多的單位,覺得有些“吃虧”是自然而然的。但是作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國家政策,其出發點顯然是不能完全從微觀利益的角度來考慮。
幾年前,筆者就針對一些單位招聘女工時提出“5到10年內不得懷孕,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協議”的做法,發出“孕育生命的成本應該由全社會承擔”的呼吁。初衷在于:婦女生育不僅是個人或家庭問題,同時也是在為社會盡責。因此,社會不能把這個責任全部推給招聘婦女就業的企業,女工因生育而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理應由全社會來承擔。怎么承擔?采取社會統籌的方式,“取之于眾,用之于育”,才算是社會意義上的公平與公正,這比一味指責企業不近人情有意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