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申請來閩定居,入境后在國內連續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住滿3個月,即可提出申請。華僑來閩定居原則上應向原戶籍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受理審批時限為30日。省公安廳近期出臺《辦理華僑來閩定居暫行規定》,規范華僑來閩定居受理審批工作。
華僑申請來閩定居須提交如下材料:(一)填寫完整的華僑來閩定居申請表;(二)本人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的申明書;(三)兩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兩張;(四)交驗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并提供復印件;(五)交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或者雖未取得國外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證明,并提供復印件;(六)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七)擬定居地在農村的,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八)交驗擬定居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并提供復印件。
對華僑申請來閩定居的,不再收繳華僑所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及其國外居住證明。目前,定居國外的華僑只要憑最后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證件、合法穩定的固定住所證明等相關材料,即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定居落戶后,仍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國外居留證件出入境。(記者 包騫)
實習編輯: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