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難以收全“非定時炸彈”
接連發生的惡性事件引發公眾擔憂,而《刑法》第18條又特別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一個精神狀態異常的人,平時誰來發現和干預?一個人若犯了罪,是不是自稱精神病就能免責?”不少網民質疑,目前,社會對精神病患處于“事前沒人管,事后管不了”的尷尬狀態。
李玫瑾告訴記者,在判定這部分人的刑事責任前,司法機關會對其進行精神鑒定,“根據其作案行為來斷定‘是否有辨認或控制能力’,如果作案時上述能力均正常,嫌犯一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媒體報道卻顯示,近4成精神病患作案時確實“控制能力缺乏”。“可見,相比案發后‘亡羊補牢’,不如事先做好治療和監管,尤其是治療——它是最好的預防手段。”唐宏宇說,但當前精神病患的就醫情況“很不樂觀”。
王紹禮給記者提供了這樣一組數字:根據對1.2億人群的調查,以精神分裂癥為主的精神病性障礙中,有約27.6%“從未接受過任何治療”,有12%“僅求助于非精神科醫生”,總體就醫率僅有60%。
“而除精神分裂癥以外的其他精神疾病患,九成以上沒有主動就醫。”他說。
即便對民間口中需要強制住院的“武瘋子”而言,病床和醫生數缺口也是繞不過去的坎兒。
今年10月剛頒布的《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當就診者被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且已經發生傷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時,要對其實行住院治療。
但2012年中國衛生統計提要顯示,全國精神科病床在2011年僅21萬余張,占全部病床數的不足6%。“據世界衛生組織評估,每萬人口的精神病床數最低要求是1.48張,我們連最低配置都沒有達到。”王紹禮說,“此外,目前全國精神科醫生只有兩萬人左右,每10萬人的精神科醫生數的世界平均水平是4.15個,而我們的全國平均水平僅1.46個。”
這一切意味著,即便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中,也只有極少數能住院治療。記者按一年出入精神科醫院80萬人次估算,超過9成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間”。
“散落民間”的危害不言而喻。
陜西一位基層民警曾向媒體稱,他根據多起案例分析,造成惡性事件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具有暴力傾向的青壯年。王紹禮也確認:“這部分人肇事的特點在于突發性、不可預見性和殘暴性強,增加了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服務和管理的難度。”
高昂醫療費曾被認為是一大入院“門檻”,但多位專家向記者證實,在病情穩定期,一年所需治療費不到2000元,即使用最好最貴的藥,每年也不過2萬~3萬元。
但在一些相對貧困地區,由于觀念和財力所限,精神病患被“居家關鎖”或“流落街頭”等現象,仍在不時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