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古已有之,但網絡改變了謠言的傳播生態。從以訛傳訛到“有根有據”,從口口相傳到“病毒”式地蔓延,各類網絡謠言層出不窮,從日本大地震時期的“搶鹽風波”,再到近期的“軍車進京、北京出事”,都是迅速地以幾何級數爆炸式擴散傳播。
“蛆橘事件”讓全國柑橘嚴重滯銷,響水“爆炸謠言”引發大逃亡4人遇難,“謠鹽”致使食鹽的市場供應陷入無序……
當謠言被證偽時,往往傷害已經造成。
那么,鏟除網絡謠言難在哪里?網絡實名制是不是一劑良藥?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多位專家學者,試圖為此求解。
謠言“進化”為“有根有據”
上世紀50年代前后,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給出了一個決定謠言的公式:謠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即謠言的產生與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也就是說,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謠言產生的效應也就越大。
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海岸發生9.0級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1~4號機組發生核泄漏事故。
這起嚴重的核事故發生在鄰國日本,盡管很多媒體對此進行了及時報道,但由于事故的“稀少性”,由此也具有“模糊性”,使得那場令人咋舌的搶鹽消息迅速波及全國。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個網友在QQ群上發出消息:“據有價值信息,日本核電站爆炸對山東海域有影響,并不斷地污染,請轉告周邊的家人朋友儲備些鹽、干海帶,暫一年內不要吃海產品。”
隨后,這條消息被廣泛轉發。接著,北京、廣東、浙江、江蘇等地發生搶購食鹽的現象。
“網絡環境下,謠言信息的來源大多比較模糊,主體身份并不明確。”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院博士孫嘉卿說。2008年,她對汶川地震后的40條網絡謠言分析研究后發現,在網絡環境中,謠言不再是人們印象中的“編造”,而是在形態上“進化”為“有根有據”。
在“汶川地震被準確預測,但未被預報”的謠言中,通篇900字都在不斷引述近年來發表在各類災害學期刊中對四川地震發生可能性的預測文章,以此來說明造謠者的觀點——國家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來提醒相關地區民眾,使受眾更容易相信其真實性,進而成為下一個傳播者。
“其實,搶鹽風波這類謠言只要用‘常識’就可以辨別真偽,但是人們還是選擇了相信,”孫嘉卿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種相信背后其實有多重情緒因素在起作用,比如對核泄漏的恐慌、因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的對食品生產廠商的不信任等,這些情緒導致了人們對常識的忽視。
“病毒”式傳播的爆炸效應
在現代信息化環境中,在靈活廣闊的網絡傳播平臺上,謠言傳播的環節更少速度更快,往往簡單地“復制”、“粘貼”基本就能完成一次傳播。造謠者要達到使受眾相信謠言的目的,基本都要經過網絡媒介上的“發酵”期,手機、論壇、博客以及微博等新媒體都是可能的“助推手”。
“告訴家人、同學、朋友暫時別吃橘子!今年廣元的橘子在剝了皮后的白須上發現小蛆狀的病蟲。四川埋了一大批,還撒了石灰……”2008年,這條短信從一部手機到另一部手機,不知道被轉發了多少遍。其間,又有媒體報道了“某地發現生蟲橘子”的新聞,雖然語焉不詳,但被網絡轉載后再度加劇了人們的恐慌。
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肖珺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大部分輿論的熱點事件都是經過了新聞傳播機構推波助瀾,才最后形成在全國影響大的事件。”
3月中旬以來,據不完全統計,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會同通信、公安等部門清理的各類網絡謠言信息已達21萬多條,依法關閉的網站已達42家。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對于這些平臺的提供者,比如網站、博客、微博乃至一些論壇上,沒有要求它們事先審查的義務,因為沒有這種義務,所以只能通過事后監管來刪除這些言論。
肖珺表示,“目前一些正規的、有資質的新聞網站,它都會有三審的機制,核實新聞源頭、詢問相關部門、編輯進行審校,經過三審的過程才將一個新聞稿發出去。”
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院長、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網絡媒體本身如果不是信息的發布者,難以判斷信息的真偽,除非是明顯虛假或者明顯有違法律及社會公德的信息的發布,以及媒體主動采取了措施來炒作被證明是虛假的信息,否則,無法追究媒體的責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劉正榮、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長趙志國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將進一步查處不落實法定責任,致使謠言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違規網站,該關的關、該停的停、該整頓的整頓。
打擊網絡謠言重在源頭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技術角度上講,謠言的產生是因為信息不對稱,造謠者編造了虛假事實,但傳播者和接收者可能不知道這些信息,他們無從判斷這些信息是不是謠言。
“一般來說,謠言主觀上是故意的,客觀上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社會公共秩序的混亂或者社會危害。”劉德良表示,每個人的言論都不是沒有邊界的,“不能對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傷害”。
打擊網絡謠言,肖珺認為,更重要的是治理源頭。
“網絡實名制應該成為保障公眾網絡行為和網絡利益的制度,但是目前來講還在法律、技術和社會層面欠缺一些支撐。”李欲曉表示,我國尚未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公眾的網絡利益保護需要有配套的法律保障,尤其是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權利、個人隱私方面的更高層級的立法來保障公民的權利。
目前,《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都有不得散布謠言的規定,也有相應的追責條款。
但是,目前這些法律層級低、適用范圍和效果有限,需要調整。“調整的目標就是改變違法成本低、執法和維權成本高的狀態,”李欲曉表示,在保證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約束之間的平衡的大前提下,完善立法是當務之急。
李欲曉建議,服務提供者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來為消費者提供有質量保證的網絡信息服務。
“要加強對技術和業務提供著的監管,通過健全服務規范和標準,建立網絡服務市場的規則體系。”李欲曉說,要加大對公眾網絡素養的培訓,從基礎做起,普及網絡知識,讓網絡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加速器和保障國家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可信的信息基礎設施。
李欲曉說,社會公眾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和素養,要充分意識到網絡實名制對保護公眾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