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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國內首部預防腐敗地方立法——《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將在廣東省汕頭市開始施行。
為了讓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條例首次對預防腐敗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預防腐敗主體及職責、預防腐敗制度與措施等明確賦予法律依據,并對當前社會關注的“防止利益沖突”、“裸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廉潔性評估”等預防腐敗重大問題予以回應,明確提出“裸官”不得擔任政府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重要單位的正職。
避免讓反腐敗陷入“割韭菜”式困境
“如何避免讓反腐敗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汕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小云表示,從反腐敗的實踐經驗看,以打擊懲處為主的策略,不能從根本上治理腐敗,唯有化被動懲處為主動預防,逐步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腐敗發生。
據介紹,條例由汕頭市紀委監察局、預防腐敗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局、汕頭大學聯合起草。在起草過程中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和建議,專程赴香港、澳門等預防腐敗成效較好的地區開展調研,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邀請廣東省政府法制辦、中國政法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汕頭大學等高等院校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為條例草案“把脈出招”,研究提出論證意見。
作為預防腐敗的重點內容,條例設立專章對預防腐敗的制度與措施從宣教防腐、陽光防腐、源頭防腐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內容涉及廉潔文化的宣傳教育、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廉潔風險防控機制、綜合政務服務體系、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三公經費”公開制度、廉情評估制度、三述制度、廉政談話制度、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以及非公領域的預防腐敗制度與措施等。
人大批準預決算20日內公布“三公經費”
“為了強化監督,條例對社會關注的利益沖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三公經費’公開制度等熱點話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吳小云說。
條例規定,非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該人員將不得擔任政府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職,也不能擔任其他重要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不許要求或者指定錄用、提拔配偶、子女等親屬,也不能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而領導干部的配偶與子女,也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經辦商業、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
條例還要求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每年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婚姻變化、家屬移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等情況,同時建立抽查制度,監察機關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或者報告事項發生重大異常變動的,有權展開核查。
此外,條例對“三公經費”公開也作了具體規定,要求汕頭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自人大批準預決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汕頭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也需要在網站公布“三公經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