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一:讓當事人證明法官貪污太難
民訴法: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四項“審判人員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p>
遲夙生建議:再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有違反訴訟程序辦理案件的情形的”當事人也能申請回避。
遲夙生認為,雖然從表面上看該款增加了第四項是一個進步,但是事實上及其難以操作。
“要證明審判人員違反規定會見、接受請客送禮,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但是,就算法官干了這些事情,當事人如何知道?舉證太難。讓當事人在審判前就證明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更難了。因為,只有判決做出之后才能暴露是否有以上問題?!边t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只能發現審判人員等訴訟參與人違反法規程序辦案,她建議一定要重視《民事訴訟法》的所有訴訟程序的真正貫徹實施,只要當事人發現了有違反訴訟程序辦理案件的情況,就可以申請法官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回避該案。
建議二:讓公民有權提出公益訴訟
民訴法草案增加第55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遲夙生建議:第五十五條應當修改為:“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任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贝送庠僭黾右豢钭鳛榈诙睿骸懊馐赵V訟費,勘驗費、鑒定費、聘請律師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遲代表認為,在民訴法中增加這一款,是很大的進步。但是許許多多應當公益訴訟的問題就是由于有關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造成的,出現的問題都和他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僅僅把訴訟的權利授予給他們還是相當于沒有增加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每個公民并且進行大力的鼓勵與獎勵才會治療社會的“冷漠癥”,而當前借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每個公民,同時予以獎勵。
建議三:“情況緊急”可能是腐敗溫床
民訴法修改草案:“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遲夙生建議:去掉“情況緊急”四個字,換成“提供相應的擔?!?。
遲夙生代表認為,“情況緊急的”這個概念十分的模糊,自有民事訴訟法以來就是法院腐敗的溫床,法官說緊急就緊急,法官說不緊急就不緊急。這是法官推卸責任的最好借口。
來源:人民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