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旅游作福利不能抵年假
法律規定勞動者所享有的休息權,就是勞動者在勞動中經過一定的體力和腦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獲得恢復體力、腦力以及用于娛樂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時間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動者的休假權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休息權,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設立。而與此同時,很多用人單位為了激勵員工勞動、提高員工待遇,還為員工專門安排有定期的外出旅游、報銷旅游費用等福利待遇。這種福利待遇是用人單位高于法定標準之外給勞動者的權益,可從性質上講,旅游福利畢竟不是純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時間,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來剝奪勞動者的法定休假權利。
法官也建議說,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休假制度規范。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數的規定,就應當提前向勞動者告知公示,以便勞動者可以在享受單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間作出明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