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在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一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在烈日下進行封頂作業。當日是五一國際勞動節,也是法定假日,但眾多勞動者奮戰在工作一線,沒能休假。新華社發 劉肖坤 攝
3月2日,本報曾以《“不知道、不敢請”的探親假》報道了勞動者探親假休假情況,在五一小長假前,本報記者又深入可以享受這一假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用人單位采訪;調查發現,探親假制度仍然存在,但已經“名存實亡”,很少有人能夠享受這一假期。有業內人士認為,探親假已經不適應當前休假制度設計,未來可能被廢止。
法律有效卻“沒用”
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明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周霞律師表示,從法律層面講,1981年制定頒布的這一《規定》未被明令廢止,那么就應當繼續遵守,在未被廢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記者經過檢索發現,在《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出臺后,有關部門還制定了配套實施細則——《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對的說明》以及《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此外,安徽、吉林等不少省市當時也出臺了實施細則,這些細則至今也未被廢止。
一面是法律未被廢止仍然有效,一面卻是許多職工不知道有這一假期。周霞解釋說:“主要是因為這一規定的適用主體有限。”
她說,從《規定》上來看,能請此假的職工起碼需要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二是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三是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通俗的說,只適用過去我們認為在國家單位工作的外地人?!?/p>
周霞認為,《規定》是時代背景下的產物,“當時沒有年休假制度;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當時國定假日不像現在這么多,沒有7天長假、黃金周;當時的交通條件不如現在方便;而且當時還屬于計劃經濟,工作由國家統一分配等等,造成職工和家人遠居兩地的狀況,”周霞說,正是基于1981年前后的社會狀況,“國家當時出臺相應的探親假規定,在福利上加以補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