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媒體先后報道了數起因父母監護失當造成兒童衣食難以為繼、露宿街頭甚至喪生的事件,如南京兩名兒童被其有吸毒史的母親鎖在家中不幸餓死;體重僅5.4斤的6月大“饑餓娃娃”常笑和哥哥隨精神失常的母親流落鄭州街頭,餓了只能喝自來水。我國兒童保護制度面臨哪些挑戰?兒童監護權為何難以落實?帶著以上疑問,中國日報記者專訪了民政部主管兒童救助工作的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
民政部將促成建立臨時監護干預措施保障兒童合法權益
李波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通過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和監護干預、社區跟蹤隨訪等多種方式幫助其監護人提升照料和養育能力,有效履行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人確實無法或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民政部門將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法院、婦聯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干預幫扶措施,通過民政部門福利機構臨時生活照料、愛心家庭寄養、社會機構代養等臨時監護干預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
他說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和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形成了全社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但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尚未形成統一、完整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理念,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聯動機制,尚未明確負責綜合協調未成年人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尚未形成系統、完善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體系和問題家庭干預服務制度,監護缺失或監護失當等困境兒童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社會保護,需要探索建立新型社會保護制度,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撤銷監護人職責的規定至今尚無一例司法實踐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法院另行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沒有前述人員,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李波說,近親屬或單位、村(居)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已經不適應當代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形勢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實際需要。他指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對撤銷監護人職責作出了規定,但至今尚無一例司法實踐案例,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形,也沒有規定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有關人員、單位的范圍和適格監護人的具體條件,并且缺乏明確、細致的監護權轉移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