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7月19日電(記者 張少虎)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召開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規定》中規定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這6種情形為: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孫軍工說,標準問題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首要問題。《規定》確定的標準有兩個方面:第一,對象標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第二,行為標準,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都納入該名單,而是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才納入該名單。為避免實踐中對標準理解不一,《規定》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等對行為標準具體列舉了以上6種情形。
同時,《規定》明確規定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名單的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納入程序。《規定》將納入程序分解為提示、啟動、認定、生效四個環節。首先要在《執行通知書》中對被執行人作出納入風險提示,其次是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納入決定,決定作出立即生效。
第二,救濟程序。《規定》明確了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一般應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糾正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三,刪除條件。《規定》明確了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條件,即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符合條件應予刪除的信息,人民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及時從名單中刪除,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刪除。上述規定體現了“促執行、促誠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