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9月29日電(記者 張少虎)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督忉尅访鞔_界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一條對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
對于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于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引發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關鍵。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呂廣倫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于“實踐中發生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比較多,是否都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來認定”的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構成犯罪。所以,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