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確認的侵權糾紛應當受理
省會及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一審管轄
中國日報網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出《關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轄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明確指出,起訴人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以行政處罰決定確認的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導致其損失為由,采取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通知》特別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光大證券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
記者據悉,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對滬深300指數、180ETF和50ETF、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公司是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所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11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了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的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責任人員。董事會秘書梅鍵在對具體事實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面對新聞記者時輕率地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予以否認,構成信息誤導。因此,對光大證券公司罰款523285668.48元;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等四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各罰款60萬元,并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對梅鍵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