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發布,可被視為是對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響應。
《意見》指出,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只憑口供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證據不足不得判死刑。
《意見》中規定只憑口供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從制度上消除了刑訊逼供的直接誘因。
該文件還指出,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以及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解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采納與否及理由等。
所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通過程序公正實現司法的公平、公正。無罪推定原則和將實現程序公正視為中國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為《意見》的核心關注點。然而,對于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維護司法公正和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言,這僅僅是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