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將正式實施。
《條例》明確說明,控制吸煙場所分為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禁止吸煙場所實行全面禁煙,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限制吸煙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煙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禁止吸煙場所主要有: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小學校、商場、超市、網吧、各種公共場所電梯內區域、體育場館、汽車火車站、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八大類區域;限制吸煙場所主要有:各類餐飲服務場所、各類賓館酒店、公眾休閑娛樂場所、機場的室內區域等四大類區域。
《條例》規定,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煙場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統一發布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方式;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對在禁止吸煙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非吸煙區域吸煙的,應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應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非吸煙室或者非劃定吸煙區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舉報和投訴。
《條例》明確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非吸煙室或者非劃定吸煙區吸煙,且拒不改正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不履行控煙責任的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由相關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限制吸煙場所不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又不禁止吸煙,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煙草制造銷售者未在售煙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識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由相關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煙草煙霧濃度監測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報,由不合格單位控煙工作的責任人負責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此同時,蘭州市控煙辦建立控煙投訴熱線,組織完成“投訴電話、舉報電話接線員培訓”,開通控煙投訴熱線,并通過媒體公布。各縣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控煙辦建立本部門的控煙舉報電話。并充分利用12320衛生熱線電話系統,整合控煙監督咨詢和舉報投訴電話,建立熱線工作制度與反饋制度。同時,市控煙辦正在籌劃建立《條例》執法聯絡工作QQ群、公眾微信及控煙志愿者隊伍。
目前,蘭州市已經對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及重點場所負責人開展了“條例解讀、執法細則解讀、文明勸阻技巧、宣傳工具包及環境布置要求”為重點內容的一級培訓,下一步將為全市分層次分階段做好各行業控煙執法人員、所轄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培訓支持,提高從業人員對控煙條例的知曉率。
蘭州市衛生局公布了蘭州控煙實施方案細則。市控煙辦積極征求和梳理各縣區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單位就《條例》實施的具體執行方案和實施意見,制定完成《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完成論證與意見征求,并提交市政府審核,將于本月底前發布。根據《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五條第五款:“負責設計并發布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的要求,《蘭州市禁止吸煙標志、警示標識制作標準與張貼規范》(試行)已經完成,警示標識的制作與張貼主題鮮明,警示醒目,大方得體,和諧協調,相對統一。為做到《條例》家家知曉、深入人心,蘭州市控煙辦印制1萬份禁煙統一標志及6000份宣傳海報,已于12月20日發放全市。蘭州市將結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健康教育進社區等活動,從二手煙危害、權益維護及法律條款解讀等方面進行廣泛社會宣傳,積極營造依法控煙的輿論氛圍,做到家喻戶曉,讓公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記者 薛朝華 周國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