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判決書經鑒定“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
就晏文彬的質疑,海口中院僅在2012年的一份執行裁定書中有過公開描述,其稱:“667-3號裁定書出現多個版本的問題,經調閱相關卷宗,及要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說明后,查明文書有多個版本是由于文書存在文字疏漏,進行幾次校正后,校正前文字有誤的裁定沒有及時收回造成。”
晏文彬顯然不服。2013年2月,晏文彬購買的這兩套房產被龍華法院收回后,他開始到海南省高院上訪并要求法院鑒定667-3號裁定書的公章問題。當年年底,海南省高院對晏文彬作了解釋,告訴他667-3號裁定書不存在偽造問題,仍未同意鑒定公章。
面對這樣的解釋,晏文彬決定自己去做司法鑒定。他找來3份龍華區法院不同年份的裁定書與667-3號裁定書一起,于2013年12月26日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4份裁定書上的公章進行鑒定。
查閱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官方網站可知,該中心是經海南省司法廳核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其所做的鑒定結論可作為重要訴訟證據使用。2013年12月27日,鑒定中心出具了《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
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過程表明,晏文彬找來的3份龍華區法院不同年份的裁定書上所蓋公章“印文樣本為同一枚公章所蓋”。晏文彬要求鑒定的667-3號裁定書公章印文雖然“個別單字、個別筆畫和部分國徽圖案不夠清楚,但其公章印文的基本特征依然可見,可供檢驗”。
將667-3號裁定書上的公章與另外3份樣本對比后發現,兩者在公章印文的形狀、內容、大小上基本相同,“但在公章印文中國徽的大小,公章印文文字筆畫的粗細、長短,搭配比例、搭配位置、搭配關系,以及筆畫開頭結尾的形態等細節特征上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點的總和,反映出不同印章的蓋印特點。”
由此,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為:“檢材上的‘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章印文與公章印文樣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
這一結論意味著,晏文彬提供的667-3號裁定書上的公章是假的。否則,就是另外3份龍華區法院裁定書上的公章有問題。
有了這份司法鑒定結論,晏文彬以為自己拿到了鐵證,很快可以“翻案”了。但直至今日,接受其上訪的海南高院仍未決定受理晏文彬的申訴。
日前,海南高院新聞處相關負責人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這位負責人說,海南省高院對晏文彬的訴求還是很重視的,也把這起案件的13本卷宗全部調到了高院進行閱卷。667-3號裁定書實際上目前反映了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有沒有,省高院執行局的意見是,這個裁定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有一個制作的過程,案卷材料里也顯示有這個裁定,而且有合議庭的筆錄,也有合議庭成員的簽字,之后送交庭長,經院領導核發,送達的回證還在,整個過程是完整的。二是晏文彬反映的公章問題,省高院執行局當時沒有接受他的申請,他既然做了鑒定,而且是不好的結果,省高院也不會置之不理,會力爭把問題化解,會對這個公章進行調查,有結果后會告知媒體。
該負責人同時認為,晏文彬當初應該知道自己買的是法院處理的債權,他應該有風險自擔的意識。
晏文彬則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只要公開審理,雙方質證,不認可的進行鑒定,以證據說話,死也甘心。”
本報海口4月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