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舉行新聞發布會。“以前的拒執罪往往淪為移交等形式,這次由河南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會簽的《關于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通知》就是要進一步明確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責分工。”省法院執行局局長宋海萍在發布會上說。
宋海萍首先通報了《通知》出臺的背景。關于《通知》的主要內容,宋海萍說,為確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執行,參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出了規定。《通知》規定構成拒執罪的五種情形,具體包括: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通知》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加強溝通、密切協作,依法、準確、及時、有效懲治拒執罪。
《通知》規定說,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或相關義務人涉嫌構成拒執罪的,應當在7日內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的證據材料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負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拒不執行或拒不協助執行的材料等。《通知》還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或相關義務人涉嫌構成拒執罪的,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并在司法拘留期限屆滿前3日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在偵查期限內盡快偵查終結。《通知》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出警,依法處置;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公訴。
同時,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中應當加強監督制約;進一步明確了在辦理拒執罪案件中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中消極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此外,《通知》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拒執罪案件過程中,消極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記者 張雷龍)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