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查證,今年6月,山東順通與遼寧宏達,山東華新與丹東醫創,分別以高出市場價40%的價格,簽訂產品代理銷售協議書。雖說是“分別”,但兩份協議簽訂幾乎是同步進行,內容一字不差,連標點符號都一樣。而順通和華新兩家公司通過互相持股,實際上就是一家公司。據業內人士透露,生產、銷售、使用原料藥需要備案和獲取藥用批文等程序,廠家并不多,很容易被“壟斷性操作”,鹽酸異丙嗪已經不是山東順通“操作”的第一個原料藥,“近年來他們已經操作過好幾個產品了”。
“獨家代理,價格當然他們說了算。”據某醫藥行業業內人士分析,“原料藥生產企業銷售產品原本就不容易,需要自己到下游企業推銷,如果有其他企業愿意出高價,并保證‘銷路暢通’,那讓它‘獨家代理’,何樂而不為呢?”記者昨日下午聯系遼寧兩家原料藥生產企業的數名經理和銷售經理,想要探明當初簽訂協議的原因,幾乎沒人愿意接受采訪,或掛斷電話,或推辭有事,唯一愿意“說兩句”的銷售經理非常警惕,連連問記者:“調查這個是為什么?”并表示當初簽訂協議并非是“銷路”和價格原因,記者繼續追問,就“不清楚了”。
重罰之后,協議取消,原有原料采購能否迅速恢復正常?制藥企業方面,正焦急地等待著該案件具體的“定性”和“處理”,“當然希望能夠從原渠道直接正常供貨,其中‘轉手’越多,制藥的成本就越高,最后的價格影響到老百姓。”老劉說。
今明兩年,3部配套規則出臺
聞壟斷而切齒,這幾乎是絕大多數人的反應,山東兩家藥企被罰后,網上叫好聲一片,過激言論也不少。
壟斷危害果真如此大?“實際上,壟斷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并非完全貶義,也不是反效率代名詞。”上海交大經濟學院執行院長陳憲教授指出,“經濟學對壟斷有著嚴格定義,即在市場上一種產品或服務只有一個賣方。如今這種完全壟斷已經很少。時下論及的壟斷,通常是指不完全競爭中的寡頭壟斷,即一個行業中只有少數幾個賣者,它們之間具有決策上的相互依賴性。一般來說,壟斷有3種來源:資源壟斷、行政壟斷、自然壟斷。”
由此,判斷壟斷也就簡單了。陳憲表示,一般而言都會有硬性標準,比如是否存在價格勾結、市場份額多少等。“在這起案件中,兩家山東企業的行為很明顯,就是一種資源壟斷后的價格串謀勾結,屬于寡頭市場的一個特例,在經濟學上被稱為卡特爾。判罰也是依據這一點,國家的這次判罰,能夠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實際上,自2008年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我國反壟斷案件數量呈逐年增長之勢。2008年商務部共審結案件17件,2011年1月到8月已收到申報142件,全年可能達200件。在專家們看來,這也是一種必然。“市場需要有競爭保持效率、刺激人們的積極性,但競爭中必然會不斷出現大企業,進而出現壟斷可能。”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徐士英說,“2008年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需求。《反壟斷法》是一種保護市場競爭的手段,是維護經濟民主的法律,因此在西方也被稱作‘經濟憲法’。”
“依照《反壟斷法》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徐士英說,但市民需了解的是,《反壟斷法》并非是反對一切優勢行業,反對所有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而主要是限制那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正當聯盟并購等行為。簡單地講,優勢地位并不違法,濫用地位才違法。“《反壟斷法》的核心是維護一種商業倫理。一是市場所有事不能聯合決定,不能共謀,要保證每個市場參與方擁有自己行為的決定權。二是當市場上有一家企業居于優勢地位時,要審慎自己的行為,平等公正地對待市場各方。法律就是將這種商業倫理固化。”
因此,“對那些在某一行業中占據優勢地位的企業,大家也應有更清晰的認識。”徐士英說,它們的優勢地位,有些是國家賦予的,或是出于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等考慮的制度安排,或是因專利法等得到的一定時期排它性生產經營權;有些企業則是在市場競爭中逐步壯大。“許多人可能對行政壟斷形成的企業反感,但我們也應看到國家要求其承擔的責任、義務,行業內也存在競爭的問題。”實際上,目前更關鍵的是,“這些行業設置了準入門檻后,能否保證現有市場中的企業充分競爭。”
“我國的反壟斷工作還處于‘試水’階段。”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經濟增長理論室主任劉霞輝告訴記者,今年以來,反壟斷工作被提上重要位置。年初國家發改委專門下發文件,要求各地發改委和價格主管部門 “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反價格壟斷工作”。劉霞輝說,在國家倡導自主創新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大背景下,提高反壟斷工作地位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因此,我國某些行業的反壟斷工作還將不斷提速。商務部反壟斷局局長尚明日前已透露,今明兩年,我國還將出臺3部反壟斷配套規則,進一步增強《反壟斷法》的可操作性。駐京記者柳田 本報記者 孔令君 梁建剛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