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問:自主招生如何實現信度和效度的統一
一直以來,公眾就對高校自主招生能否實現信度與效度的統一存疑,此次“蔡榮生事件”更在某種角度上坐實了這種質疑,暴露出高校招考制度上的漏洞。對此,張亞群認為,未來改革應“讓專業化的考試機構承擔定期對考生的文化知識與能力的檢測工作;推進考試立法、大學招生章程及相關教育法制建設;增加自主招生的透明度;主動接受和加強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
記者:此次“蔡榮生事件”,直接暴露出高校招考制度漏洞。要彌補這些不足,在制度上有哪些完善空間?如何實現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
張亞群:任何一種考試選拔制度,都需要以信度與效度為基本保障。試行自主招生改革以來,大眾媒體質疑聲不斷,是與這項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分不開的。從招考方式來看,自主選拔適應范圍小、成本高,加之社會誠信不足,限制了大學自主招生改革的深化與發展。
大學自主招生不等于自行考試,第一,應讓專業化的考試機構承擔定期對考生的文化知識與能力的檢測工作,避免招生院校每年臨時組織“選拔考試”。第二,以法治為保障,推進考試立法、大學招生章程及相關教育法制建設。第三,完善自主招生選拔程序,增加自主招生的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第四,明確自主招生的分工職責,接受和加強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應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詢公眾對招考方案的意見,提前公布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與選拔標準;自主選拔程序與過程應公正公開,選拔結果定期公示,接受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
記者:國外不少大學,除了有嚴密的招生制度之外,還有一支龐大的、專業的、常年運作的招生隊伍和獨立的第三方評價。反觀國內,不少高校的招生、就業歸屬一個行政部門,“三五個人每年忙幾個月”,本該“陽光”的第三方如何監督、由誰組成,則“一直是個謎”。這樣的招生隊伍和監督機制是否存在短板?
張亞群:早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我國就建立了較為成熟的自主招生制度。當時大學招生,都制定并事先公布自己的《招考章程》,詳列報名條件、招生數量、考試科目和錄取辦法。因為招生規模小、考生也較少,招生考試多為單獨舉行,多地設考點;也有委托、推薦招考及聯合招考。大學成立專門的招生委員會,由學科教授、教務長組成,專職負責命題考試和招生錄取,而不是由單一的行政人員招錄。盡管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自主招生的教育與社會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但其基本原則還是值得借鑒的。簡單說來,就是自主招生不能年年辦、臨時拼湊招考隊伍,要有相對穩定的章程、專業學術隊伍及公開透明的選拔辦法和標準。這樣做也有利于中學的正常教學,有利于更好地銜接中高等教育。
“引入第三方監督評價”需要以制度建設及法治化為根本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監督評價”作為一種社會行為,不可能脫離社會環境制約,本身是有某些局限性的。這在諸如“評獎”“評優”等涉及利益分配事例中,屢見不鮮。這方面的改革任重道遠。
三問:招考分離能否成為“問診”招生腐敗新的突破口
從特長生、保送生制度到自主招生,近年來,幾乎每開辟一種新的選才方式,招生腐敗的聲音都不絕于耳。招生權力究竟應該賦予誰?招考分離能否成為高考改革新的突破口?“實行招考分離是高考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張亞群認為,這涉及思想觀念、社會環境、文化傳統、學校、學生、教育管理部門、社會組織多方面,需要進行系統改革,“雖很艱難,但不能不改”。
記者:在現行高招制度尋租空間尚存的背景下,“招考分離”能否成為問診招生腐敗、實現高考改革新的突破口?
張亞群:實行招考分離是高考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這次《決定》與三年前頒布的中長期教育發展規劃綱要,在政策導向上一脈相承,在某些具體改革內容上則更進一步。就其改革導向而言,確實面臨著如何建立社會誠信及招生公平公正的保障機制的難題。它涉及思想觀念、社會環境、文化傳統、學校、學生、教育管理部門、社會組織多方面,需要進行系統改革。如果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不僅難以達到預期成效,也為招生腐敗打開了缺口。這一改革進程雖很艱難,但不能不改。
理想的高校招生選才方式,是在統一考試的基礎上,實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為此,一方面要繼續改革和完善高考評價制度,另一方面積極創立基本的保障條件,包括建立、健全中小學生日常學習成績的有效考核機制;建立相應的學校誠信與社會誠信的保障體系;建立科學的綜合評價體系,完善高校的招生考試評價機構;推動區域經濟和基礎教育的均衡、協調發展,為綜合評價制度的實施提供經濟和人才保障。
記者:也有聲音認為,如果招考分離僅僅是將判卷權簡單平移到專業機構,無益于招生制度完善。真正科學的“招考分離”,該如何體現?在實際操作環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又是什么?
張亞群:具體而言,高校可根據培養目標,確定招生標準,指定考試科目,選擇和委托專門的考試機構代為組織命題,實行統一考試。考試機構承擔測量、評定考生知識、能力的工作,考試成績供招生院校使用,選拔合格人才。政府相關教育管理部門和社會輿論對招生考試、錄取環節行使監督職能。
為了推進高考招考分離等改革舉措,首先,完善招生考試制度,以法治“考”治“招”,將招生權力的行使,嚴格約束在制度規范之中。其次,健全學校與社會的誠信機制,保障高校招生考試的公平與效率。再次,加強考試理論和招生模式研究,吸收和借鑒歷史與國際經驗。在實際操作環節,著重解決招生與考試的功能定位、權力與責任問題。(本報記者鄧 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