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嚴格落實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和改進全省黨的建設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近日,我省制定下發了《關于實行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落實從嚴治黨責任問責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將落實從嚴治黨責任細化為嚴格落實依規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管理監督干部、從嚴加強作風建設、嚴明黨的紀律5個方面,明確對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25種問責情形及問責原則、問責依據、問責程序和問責方式等內容。其中,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實行問責的方式有3種: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調整。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實行問責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有8種: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停職檢查、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將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省委要求,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規定》,切實強化問責,特別是對“兩個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腐敗案件多發的,貫徹中央八項規定不到位、頂風違紀的,“四風”問題整治不力,黨群、干群關系緊張的,基層組織長期軟弱渙散、不發揮作用,對干部隊伍監督管理失之于寬、失之于弱、失之于軟的,信訪問題長期積累、矛盾突出,群眾意見較大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厲問責相關責任人,真正讓規定成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硬約束”和“鐵紀律”。(通訊員高輝 記者何琳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