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案件中,青島中院一直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但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響,許多當事人對調解持懷疑態度。隨著一起起“骨頭案”的順利解決,曾經反目的當事人握手言和,逐漸改變當事人對法院調解工作的看法,懷疑變成信任。
近十年來,青島市中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平均在150起左右,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更是突破200起。調解率保持在45%左右,90%以上的調解案件當事人按照協議履行義務,成效獲得公信。
陽光司法讓當事人信服
2008年7月,香港某國際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與淄博某化工公司(以下簡稱淄博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香港公司從淄博公司購買15054噸固體硫磺,總價為1129萬余美元。當日,香港公司作為賣方又與重慶某化工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公司)簽訂內容類似的合同。8月,淄博公司向重慶公司交付5000噸硫磺。
不料,受金融危機影響,固體硫磺價格驟降,重慶公司要求取消合同,遭淄博公司拒絕,雙發引發糾紛。后淄博公司將香港公司和重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履約,并支付剩余貨款5000萬元。
在經濟萎靡的背景下,任何判決都可能使一方公司陷入絕境。只有調解才能讓三家企業共同熬過危機。但重慶公司和香港公司出于地方保護的顧慮,對調解工作表示質疑。
此時,淄博公司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官趕赴重慶僅一天時間便查封重慶公司十余個賬戶,為保證公司正常運轉,重慶公司不得不與法官溝通,表示愿意將5000萬元放入一個賬戶封存,解封其他賬戶。法官又連夜赴重慶解封賬戶。看到法官高效迅速又不失人情味的做法,重慶公司態度開始緩和。該案主要證據在青島,重慶公司很難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完畢,為此,法院延長舉證期限。人性化的服務改變重慶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懷疑態度,最終同意調解。
但任何一方都不愿妥協,如何調解成了對法官的考驗。得益于前期充分的準備,法官在約談之初便指出各方買賣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之處,并將交易過程分解成多個階段,逐階段協調、分析,提出解決方案。經過數十次談判后,雙方終于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義務。
“法官在調解中表現出的職業素養的責任感很讓我佩服和感動,大陸法官的公開公正讓我信服。”香港公司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