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服務到期后悄悄延續并扣費;電話卡設置有效期且到期后余額不退……昨天,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香港、澳門等21城市的消協組織聯合炮轟通信行業的三大霸王行為,消協組織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各部門受理的投訴案例和調查發現,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利用自己強勢地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道行為依然存在,且屢說不改、屢攻不下。
霸王行為一:
贈送服務到期后未經同意即延續服務并扣費,或擅自開通收費服務項目
“手機報1個月免費體驗啦!”“恭喜你,免費贈送彩鈴3個月,開通即送20元話費”,接下來一句就是“不體驗,請回復××××”,甚至以“同意體驗的無需回復,本月內即可開通”。
市消協負責人介紹,“這類免費體驗短信,相信大部分消費者的手機都曾接到過。”在免費期內確實免費,但過后就是收費陷阱。一些手機用戶每月被莫明其妙地多扣費,一查才知道,運營商擅自為其開通了多個增值服務。
消協點評:首先,免費體驗也應征得消費者同意,否則無異于垃圾信息,干擾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其次,體驗期過后,消費者必須明確表示定制,服務合同方才成立,未經確認即擅自扣費涉嫌侵權,甚至欺詐,無異于明搶暗盜;其三,如果SP服務商利用虛假的短信或其它服務界面誘騙消費者上當,違反消費者的意愿提供訂制消費服務,則涉嫌欺詐。
據介紹,三大電信運營商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合同法、消法及相關規定。如消費者并沒有定制增值服務的意思,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擅自扣費的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消費者的意愿提供訂制消費服務,則涉嫌欺詐,依據消法第49條,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
霸王行為二:
對預付費手機號碼的話費設置有效期,涉嫌強制消費
退休的北京市民孟先生使用的手機,因為電話量不多,每隔一段時間就須充值,幾年下來,電話卡里已累積了數千元。類似孟先生這樣的消費者還有很多。
目前,國內三大通信運營商對預付費手機號碼的話費設置有效期,有效期滿,不管余額多少,消費者均被限制呼出,必須再次充值才能繼續使用,否則,一旦過了充值期,手機號碼即作廢且余額不退。“一些人平時打不了多少電話,只是發發短信,但運營商設置的有效期迫使他們即使還有高額話費,也要繼續充值。”消協負責人說。
消協點評:使用手機頻率較少并受有效期限制的大多是老人、聾啞人等一些弱勢群體。《電信服務規范》規定,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電信條例》第41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消協認為,在預付費手機卡還有話費尚未消費的情況下,通信運營商即中止服務,迫使消費者繼續充值,涉嫌強制消費,而以報廢手機號碼且不退話費作為強制手段,更是一種強取豪奪的霸道行為,因此,通信運營商必須取消預付費手機號碼的話費有效期限。
霸王行為三:
余額不退,屢說不改
很多消費者投訴反映,通信運營商在客戶購買充值卡給手機或電話賬戶充值后,不管是否接受過服務,賬戶內的余額一律不退;有的充值卡過了充值截止期后,運營商既不延期,也不退款。
消協點評:消費者充值到手機里的費用屬于預付款性質,在運營商沒有提供相應服務前,該費用的支配權歸用戶所有,“余額不退”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第二,“余額不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2007年信產部電信管理局《關于用戶手機銷戶要求余額退現金申訴處理的回復(信電簡〔2007〕85號)》規定:“手機賬戶余額歸用戶所有,當用戶要求對賬戶內金額進行支配使用時,通信運營企業應切實履行其配合義務,向用戶退還賬戶內余額”。同時,人民銀行等部門下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1〕25號)也明確規定:“為防止發卡人無償占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此外,通信運營商占有話費余額屬于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運營商應將余額返還給消費者。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