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勇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環保部1月12日作出的環法[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未令謝勇滿意。
1月30日,謝勇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最終裁決申請書,請求國務院法制辦認定環保部以征求相關企業意見為由不及時向其提供環境監測報告等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
謝勇在申請書中稱,環保部1月12日作出的復議決定書,確認“80號告知書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程序規定。對此結論,他是認同的。
“然而,環保部對其行政違法性質認識不足,僅僅認為延長答復超過法定期限,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15個工作日,回避了相關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不當啟動征求第三方意見程序的錯誤,沒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謝勇說,本案更實質的問題是,環保部不該認定其索要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該無原則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見,不該縱容污染企業阻礙政府環境信息的依法公開。
律師稱商業秘密審查有缺陷
夏軍在充分肯定環保部承認違反程序規定的同時,也表示環保沒有觸及實質問題。
“環保部不該認定謝勇索要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該無原則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見,不該縱容污染企業阻礙政府環境信息的依法公開。”夏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環保部沒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
夏軍認為,謝勇案暴露了當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商業秘密審查處理程序的啟動和運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夏軍表示,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解釋,以明確企業對于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舉證義務,規范設置舉證質證、最長期限、專家論證、公眾參與等程序要件,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程序,以企業不同意為擋箭牌回絕信息公開申請。
夏軍建議環保部聘請環境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聲望卓著的專家,接納社會環保組織派出的代表,組成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專家委員會,審查處理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公開事宜,將專家集體審查、出具咨詢意見,將社會組織代表公眾的實質性參與,作為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