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裝箱班輪公司財務人員的工作失誤,將本應寄給某公司的兩份銀行承兌匯票,一禮拜內先后錯寄給了某海運公司,匯票金額共計20萬元,海運公司隨后將這兩份匯票背書轉讓、兌現入賬。發現工作失誤后,集裝箱公司索討未果,遂訴至虹口區法院,要求海運公司返還這20萬元現金及利息。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被告海運公司答應在一定期限內返還集裝箱公司20萬元。
集裝箱公司的經營業務主要是租船用于運輸,在同一時間租過被告海運公司的3條船和另一家C公司的3條船,兩家公司的船名相似,財務做賬也是按照船名來做。這筆20萬元的承兌匯票是由集裝箱公司的上家物流公司開給集裝箱公司以支付欠款的,在集裝箱公司取得該兩筆票據后,只加蓋了背書章,沒有填寫被背書人。集裝箱公司財務會計在去年分兩次將這兩筆空白背書的承兌匯票寄給了海運公司。
原告集裝箱公司認為,與海運公司的債權債務早已結清,本來是要將20萬元開給C公司作為租金支付的,但是公司財務人員粗心大意,沒有看清楚每個船所對應的公司名,在郵寄匯票時錯誤地郵寄給了海運公司,海運公司不應當取得這筆款項。原告還提出,該匯票已兌現,兌現人是某工貿公司。原告向法庭出具了工貿公司的證明,工貿公司表示與被告存在業務往來,該兩筆匯票是從被告處取得,被告用于支付油費的。
被告海運公司一口咬定沒有收到原告的這兩筆匯票,因為匯票上面并沒有自己的背書。即使收到相應快遞,也是原告的欠款。在法庭上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
法官向銀行了解情況并調取了這兩筆有爭議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承兌情況,表明涉案匯票上載明匯票的上家是某物流公司,下家是某工貿公司,原告是涉案匯票的合法持有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后,某海運公司同意返還這筆不當得利。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