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禁止條件。征求意見稿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誠實可靠,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能力。確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國家特需的外籍人員在機密級、秘密級崗位工作的,應當報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下列人員不得任用、聘用為涉密人員: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吸毒、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曾因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被調離涉密崗位的;有其他不適合在涉密崗位工作情形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國家秘密范圍是追究泄密責任的前提。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征求意見稿在保密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的基礎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界定,以便使確定國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密法第九條所稱“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危害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政權鞏固和防御能力;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妨害國家外交外事活動;削弱國家經濟、科技實力;妨害國家重要保衛對象和保衛目標的安全;妨害國家反恐怖、處理突發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實施;妨害國家情報來源保護和情報活動;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動;導致國家秘密保護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