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擬明確《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執行爭議
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9億人,9年來累計享受待遇人數達816.8萬人。不過,在實施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過程中,許多地方發現,一些政策、標準和程序不夠明確,引發了糾紛。為此,人社部擬定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傷走商業保險
我國每年都有大批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2009年,教育部等部門曾發文,明確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商業保險制度,以保障他們在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后的權益。
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實習學生這方面權益保護應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解決。據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現在,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選擇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暫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這類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權益如何保障?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過工傷保險保障,有的通過民事賠償解決。為了更好地保障他們的權益,進一步規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這部分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受理。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退休前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的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