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下發規定明確軍人違反職責犯罪立案標準
擅自轉讓30萬以上軍隊房產將被立案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
●《立案標準》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對2002年總政治部頒發的《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進行修改。
●《立案標準》共40條,對31種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作了具體規定,調整了其中14種案件39項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日前修訂并下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了刑法第十章規定的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的立案標準。
據悉,《立案標準》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立案標準》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對2002年總政治部頒發的《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進行修改。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指出,《立案標準》是依據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范文件,也是司法機關查辦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據,對于貫徹落實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有效預防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教育廣大官兵、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具有重要意義。
該負責人介紹說,為進一步完善軍事司法制度,拓展和深化軍事斗爭法律工作準備,增強官兵能打仗、打勝仗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鞏固提高部隊戰斗力,高檢院和解放軍總政治部自2011年6月開始,在廣泛征求意見、全面論證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修訂起草工作。修訂過程中嚴格依據刑法規定,堅持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充分體現軍法從嚴、戰時從嚴的要求,注重吸取軍隊司法工作實踐中有益的經驗,重點對原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與軍隊建設形勢任務不適應、立案標準不夠具體細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夠嚴謹規范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較大的修改共120余處。修訂后的《立案標準》共40條,對31種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作了具體規定,調整了其中14種案件39項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點,同時對《立案標準》的適用范圍,以及“戰時”、“違反職責”、“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等名詞定義等作了明確界定,使其更有規范性、權威性和操作性。
據了解,為了保證《立案標準》的有效實施,切實提高官兵依法履職的能力素質,總政治部要求各級政治機關,要搞好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官兵切實增強履行職責的法律意識;加強預防工作,防止官兵發生違反軍人職責的犯罪行為;充分發揮政法部門職能作用,堅決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為,確保國家法律在軍隊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的貫徹落實,為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檢察日報
名詞解釋
戰時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違反職責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所規定的軍人職責,包括軍人的共同職責,士兵、軍官和首長的一般職責,各類主管人員和其他從事專門工作的軍人的專業職責等。
武器裝備實施和保障軍事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
軍用物資除武器裝備以外專供武裝力量使用的各種物資的統稱,包括裝備器材、軍需物資、醫療物資、油料物資、營房物資等。
(資料來源:《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