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生豬屠宰“黑窩點”嚴防“病死豬”
問:生豬屠宰黑窩點與病死豬生產加工關系密切,司法解釋對此類行為如何懲處?
答: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問: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問題,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定?
答:為依法懲治食品濫用添加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基于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