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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工作程序
了解情況
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了解被巡視點黨組織領導班子等情況。
制定方案
根據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并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書面通知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qū)、單位。
進駐通報
巡視組進駐后,應向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報巡視目的和任務。
電話公布
被巡視地區(qū)應通過當地媒體公布巡視工作的監(jiān)督范圍、時間安排及巡視組的聯(lián)系方式。
問題上報
巡視期間,發(fā)現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應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匯報
巡視結束,應寫巡視報告,將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且提出處理建議。
巡視反饋
情況通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巡視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反饋巡視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整改上報
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將在反饋后兩個月內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情況,并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