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就曾成杰案答記者問》。答問指出,此案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準死刑。
答問全文如下:
問:曾成杰是如何拿到“三館項目”開發權的?其“三館公司”是如何運作起來的?
答: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決定對“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要求競標的開發商不準掛靠和委托報名,同時要求開發商需要有4000萬元自有資金。
曾成杰參與“三館項目”招標時,其自身沒有公司實體,沒有開發資質,是通過掛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又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再掛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違規參與競標;其自身沒有資金,沒有抵押物,為了向政府交納“三館項目”的開發投資項目保證金4000萬元,其以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名義,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貸款4000萬元,貸款的利息80萬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為了獲取“三館項目”,曾成杰賄賂當時湘西州的州長杜崇煙弟弟杜崇旺(因受賄已被判刑)20萬元,并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因受賄已被判刑)幫忙爭取到“三館項目”。
后曾成杰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產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曾成杰隨后便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其他兩家公司簽訂三館開發建設項目合作協議書,通過分別向兩家公司支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讓另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曾成杰從而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曾成杰個人在開發“三館項目”前實際上沒有任何資金。1996年前,曾成杰在邵陽市百春信用社貸款152萬元,沒有按期歸還貸款,信用社將其起訴到法院,后雙方雖然分兩次達成和解協議,但是曾成杰始終沒有履行協議。
三館公司是為開發“三館項目”而成立的,其成立也是在取得“三館項目”開發權之后。成立三館公司的注冊資金不是曾成杰個人或家族投入的資金,而是來源于其和相關人員利用關系于2004年向吉首市農村信用社貸款850萬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資款來償還該貸款。此外,由于曾成杰當時是假釋人員,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三館公司中,曾成杰是總裁,其妻鄧友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可以說,曾成杰完全是使用一種“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的成立、運作和“三館項目”全部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資金來進行。按照規定,開發“三館項目”需要有自有資金4000萬元,企業要投入注冊資本金和具備開發資質,就當時的情況來看,曾成杰這些條件都不具備,其不是一個遵紀守法辦企業的人。
問:曾成杰的非法集資從何時開始的?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曾成杰為何能吸引這么多的集資戶參與?
答:實際上,三館公司尚未成立時,曾成杰就已經開始非法集資。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等人就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了兩間辦公室,掛牌成立了“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開始在當地媒體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和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聯合開發,并私刻了“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的印章,在沒有經過任何批準的情況下,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面向社會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