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依法審理了一批職務犯罪案件,廣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7日就人民法院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回答。
九成多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異地審理
對于很多貪官異地審判問題,裴顯鼎說,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近年來人民法院為保證公正審判推出的一項舉措。由于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地具有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為了排除當地對司法審判的干擾,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對于曾經擔任一定級別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原則上不由其原任職地法院審判,而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地區的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裴顯鼎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一定級別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也實行了指定異地管轄的做法。實踐證明,指定異地管轄制度對于保證職務犯罪案件審判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應“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罪行能否認定自首”
“如何把握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標準”,一直是職務犯罪案件審判的重點。對于“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裴顯鼎給予了解答。
裴顯鼎介紹,為依法規范和從嚴掌握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標準,兩高曾發布相關規范性文件,重點解決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能否認定為自首的問題。
裴顯鼎表示,我們認為,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在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交代罪行的自首認定,同樣應當以此為準。
“也就是說,職務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關鍵在于兩點:一是有無自動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掌握該犯罪線索并為此采取了相關調查、強制措施。而辦案機關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檢察機關,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正式立案,與是否構成自首的認定并無關系?!迸犸@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