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客戶在工行的ATM機取錢不成,打客服電話,一分多鐘無人接聽。他按ATM機上的“操作須知”操作,結果被卷走近14萬元,原來“操作須知”是騙子所為。他與工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訴,經過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后,2007年6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判令工行為儲戶取款被騙造成的損失擔責三成。據悉,這是我國首家銀行因儲戶使用ATM機被騙被判買單的案件。
“操作須知”把近14萬元操作沒了
2006年4月8日晚8時左右,蔣建樑持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至位于蘇州市景德路和中街路交叉路口的工商銀行ATM機上取款。按照正常的取款程序輸入了密碼和要取款的金額1500元,取款機屏幕顯示交易成功后,他等著機器吐錢。這時機器內突然發出一陣異響,錢也沒有吐出來。
他懷疑ATM機發生了故障。于是,撥打了工行的客服熱線“95588”。
客服熱線電話連續響了一分零三秒,無人應答。他不免有些著急和失望,他擔心自己卡里近14萬元資金的安全。
正在他焦急的時候,他發現了ATM機上貼有一張“操作須知”。那是一個長方形、黃底黑字被封塑過的牌子,非常精致,看到這則提示,他焦急的心情才緩和下來。
ATM取款機操作須知:各位儲戶你們好:為了保障您的資金安全,以及減少您不必要的資金損失,我行敬告您務必根據ATM機提示進行操作。在操作過程中應防止旁人偷窺密碼(包括我行員工),如您在交易過程中發現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現金等異常現象,請您不要離開ATM機并立即與我行ATM機事務處理中心聯系處理。如因儲戶在我行工作人員未處理之前離開ATM機所造成的一切資金損失我行概不負責。聯系電話:618-922-95588。
尤其是那上面的電話號碼后面的“95588”數字,使他堅信這是銀行為客戶準備的另一個服務電話。他慶幸自己沒有“離開ATM機”,否則,“所造成的一切資金損失”就沒有人負責了。
于是,他撥打了上面的客服號碼,與前一個電話一分多鐘沒人接聽不同,這個電話很快就接通了。
接話員詳細地詢問了ATM機的具體故障情況后,向蔣建樑解釋,這是取款機出現了故障,他代表工行表示歉意。為了保障卡上資金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他在電話中指導蔣建樑如何操作,將卡中款項“安全”轉移,最后按電話提示將卡重新插入取款機內。
他每一步都是認真按照電話里的指導認真操作的,他認為自己的資金這下安全無虞了。尤其是聽到人家在電話里表示歉意,他覺得銀行的做法很溫馨,從而消除了取款不成的焦慮。于是,他便安心回家了,等待次日持身份證到工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天上午9點半左右,他帶著身份證來到工行,發現張貼在
ATM機顯要位置的“操作須知”依舊醒目地在那里。想起昨晚的一幕,雖然ATM機出現了故障,他覺得銀行為顧客想得很周到,很溫馨。
但是他拿到卡,查詢后幾乎驚呆了——卡上余額只剩30元,而近14萬已被轉走!
怎么會這樣?他立即向銀行工作人員發出詢問。銀行工作人員聽了他的情況后告訴他:張貼在 ATM機上的“操作須知”并不是銀行所為,跟銀行無關。
ATM機上的“操作須知”不是銀行的?近14萬元不翼而飛?這讓蔣建樑無法接受。
他這回沒有找什么“須知”類的提示,完全是按自己的想法辦——向蘇州平江公安分局桃花塢派出所報案。
警方受理他的報案后,經偵查發現,有人分三次以5萬元、5萬元、3.85萬元將蔣建樑賬戶上的13.85萬元轉入3個賬號,后又在當夜,被全國各地26個不同賬號取走。
警方另查明,案發當天,有人曾在蘇州某開發區一個ATM機取過錢,而那張卡就是在蘇州工行某分理處辦理的,但在銀行辦理信用卡的人與其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上的照片明顯不符。身份證的主人,是一位外地在讀的學生,該學生向警方證實,他前些日子身份證曾被竊。
警方向記者解釋了“操作須知”上所謂“ATM機事務處理中心電話”:95588的確是工商銀行的客服電話,但618-922-95588,有效數字只有8位,即61892295,是一個小靈通號碼,后綴的3位數字“588”屬于無效數字,是用來迷惑客戶上當的。
銀行:ATM機詐騙案與銀行無關
案發之后的兩個月內,蔣建樑幾乎每天都奔波于案發的蘇州工行景德路分理處和蘇州支行之間。
銀行方面的表現讓他感到很氣憤。過了一星期,景德路的那臺ATM機就被換掉了。
分理處的營業部經理告訴蔣建樑:ATM機詐騙事件是刑事案件,應該找公安去,與我們無關!無奈之下,蔣建樑向有關媒體反映了他的遭遇。工行蘇州支行一位部門經理得知蔣建樑的舉動后,并主動找到蔣建樑表示慰問,但同時表示,蔣建樑的損失,銀行確實沒有責任。之后,又有幾位銀行工作人員找過蔣建樑,他們甚至拿出一些“慰問金”,希望蔣建樑理解銀行的苦衷,不要再“鬧事”,但他們也強調ATM機詐騙事件確實與銀行無關。
蔣建樑覺得,既然銀行說ATM機詐騙事件與銀行無關,就沒有理由出“慰問金”,他要的是自己損失的資金。于是,他謝絕了銀行的“慰問金”。他認為ATM機監管存在漏洞,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客服電話“95588”一分零三秒無人接聽,這些都是導致其資金損失的原因。遂一紙訴狀將蘇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工商銀行蘇州支行賠償損失13.85萬元和利息。
蘇州工行認為:首先,ATM機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結果并無因果關系,導致蔣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蔣建樑疏于防范,聽信犯罪嫌疑人的告示造成資金損失。客戶在辦理靈通卡時,都必須簽訂協議,根據該協議,工行的服務電話僅95588,蔣建樑是憑密碼轉賬;第三,被告為防范ATM機的操作風險,已在機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機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為”等風險提示。另外,曹先生強調案發當日,95588人工服務熱線并沒有蔣建樑的投訴記錄,所以后果應由蔣自行承擔損失。
銀行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中國工商銀行的章程,以證明蔣建樑沒有履行章程中規定的附隨義務。
蔣建樑對此反駁說,他在2004年辦卡時,從未見過工行所謂的章程,也沒有簽過任何合同;而且偽造“操作須知”與銀行認可的提示都是貼在機體上。
法院:判決是給其他銀行一個警示
第一次審理這種案件的滄浪區法院法官表示,該案的焦點是銀行究竟有無過錯。
法官認為,原告作為持卡人在ATM機上取款時,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權利。但同時也應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即負有一般的注意和謹慎義務。原告的輕信、疏忽與直接錯誤操作是導致自己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機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機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為”等風險提示內容,可視為其盡了一定的提醒義務。但事發第二天,在被告下屬的景德路分理處已正常營業的時間內,犯罪嫌疑人張貼的“操作須知”仍張貼在原處,應認定被告對自動取款機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犯罪嫌疑人辦理新卡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上的照片與其本人明顯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機發生故障后按常規撥打被告服務電話95588,接通時間為一分零三秒,卻無人應答,說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務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義務不能說沒有過錯,對此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擔其損失的70%,被告承擔30%。對此,法官說:“銀行在管理上確實存在著諸多的遺漏和疏忽。利用ATM機詐騙行為直接關系到市民的財產安全、家庭生存和社會穩定,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這樣判,也是給其他銀行一個警示。”
但蔣先生和被告銀行均表示對此判決不服,2007年3月21日,他們雙雙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此成立了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6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多數人不能識別“操作須知”真假
2月中旬,記者就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和辦理卡的問題,采訪了15個持卡人。記者問他們,如果在銀行ATM機上取款發生類似蔣先生那樣的“故障”,遇到“操作須知”,會如何處理。
被采訪的15個持卡人中,幾乎沒人質疑“操作須知”,一致認為這是銀行對儲戶的一種提醒。有9人表示會直接按“操作須知”撥打電話并按提示操作;有4人表示先撥打95588,但如果遇到1分鐘都無人接聽,也會按“操作須知”操作,但不會轉賬;只有1人提出向“110”求助。當記者告訴他們“操作須知”是不法分子的欺騙手段時,他們竟然不敢相信。不過,所有人都表示,如果遇到錢款被騙,會立即報案,但是否起訴銀行,只有4人表示會考慮。
對于辦卡時銀行提供的章程和簽訂的協議內容,這些持卡人竟沒有一個說得清楚,都說沒任何印象。其中有幾人的卡是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只知道是哪家銀行的卡,其他什么都沒見過。
為了確認銀行的陳述,記者在南京工行某分理處為同事申請辦理牡丹靈通卡,該行工作人員讓記者填完表后,只看了記者所持同事身份證原件號碼是否與表格一致后,即還給記者,并囑咐只要交完10元年費就可以立即拿卡了。至此,記者既沒有看到章程,也沒有看到協議。因其他兩聯都交給銀行,只有第二聯背面有份“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而這份協議是不需要客戶簽字蓋章的,也沒有銀行的簽字和蓋章。
專家們認為,蔣建樑的損失得以部分彌補在于法律的公正,更在于他依靠法律維權。不過,銀行的亡羊補牢如果不抓緊進行,恐怕今后額外買單將會是“大有空間”的。
一些法學專家認為,蘇州法院的判決較為公正,銀行確實應該為自己的防范疏漏買單。首先,ATM相當于銀行的商業柜臺,顧客未離開柜臺就被詐騙,銀行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其次,真假告示出現在ATM機上,其性質如同商業柜臺展示假廣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一樣,消費者難以辨別真假,追究ATM所有者防范疏漏的責任理所當然;第三,ATM所有者雖然沒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主觀故意,但其程序設計不能阻止惡意企圖的實施,反而被惡意企圖利用致使客戶更容易麻痹上當,防范的疏漏其實就是瀆職。
(來源:新華網 作者:華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