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震到雪災,從大旱到臺風,自然災害給我國帶來的損失觸目驚心。關于建立巨災保險的呼聲越發強烈,然而時至今日,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其中到底有何掣肘?
“大數法則”不靈了
“商業保險定價和運作的基礎是’大數法則’,但巨災保險打破了這一基礎,一個災難可能會吞噬掉一個保險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費,靠個人繳費,商業保險公司單獨運作肯定行不通”,南開大學教授朱銘來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巨災風險,國際上通用的規則是,一定要有政府相關的配套政策實施和國家財稅的扶持。”
但目前,政府介入巨災保險制度仍處初級階段,體系建設存在一些分歧沒有得到妥善解決。這些分歧包括,政府在巨災保險中扮演的角色、承擔的責任、應作的工作;相關政府機構部門間的協調;政府和保險公司間保險責任的劃分;巨災保險金的運作和經營模式;法律、法規的制訂和出臺等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張承惠表示,中國巨災保險體系將遵循“國家主導、統一設計、市場運作、梯度推進”的原則。這意味著巨災保險的推出牽涉甚廣,其推出或將耗時良久。
全民救助模式受依賴
事實上,巨災保險作為是一種“事先準備”,它還面臨著另一種救災模式的隱性競爭。
巨災之后,面對大范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災區重建的壓力,我國往往采取財政緊急撥款、各界募捐的方式。它們在巨災制度缺位的情況下起到了事實上的“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救濟功能,這實際上和保險的理念存在相通性,而且事實證明,這種舉國救災的方式在中國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并進而形成路徑依賴。
“在公權力實施有效、政府救災能力較強、社會捐助踴躍的狀況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就被削弱了”,朱銘來表示,“而且,與全民救助相比,巨災保險需要繁雜的政策、艱深的精算技術和各種規范法律來配套。”
但朱銘來同時指出,雖然表面看來,全民救助有一定的優越性和合理性,但長遠來看,巨災制度的建立仍是必須的。一方面,經濟存在周期性和波動性,目前中國處于政府和公民收入快速積累的階段,災難來臨時,政府和社會有余力和意愿實施救助,一旦經濟陷入衰退和低迷,就可能出現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狀況;另一方面,全民救助在救災中可能效率很高,但在災后就會出現剩余資金處置、管理等問題,救災資金的運用效率受到限制,并可能滋生腐敗。此外,巨災保險制度還意味著國家可以通過發行巨災債券、海外再保險等方式將風險分散到國際,近期,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出現地震、火山等災害,巨災保險可以凝聚全球力量共同應對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