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1995年制定“九五”計劃時,就正式提出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到了“十一五”規劃(2006-2010)再次提出“以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主線”。到了“十二五”(2011-2015)的時候還是提出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刻不容緩”,可見過去轉變得并不順利。為什么呢?
首先,體制性障礙仍未消除。“十一五”討論的時候就提出了要消除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一系列“體制性障礙”,如政府依舊保持對部分重要資源有過大的配置權力;以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作為政績的主要考核標準;財稅體制缺陷,比如以生產型增值稅為主的收入結構、重要支出責任的過度下移等,促使地方不能不追求國內生產總值的高速增長;要素價格扭曲,鼓勵資源浪費。這些障礙遲遲得不到消除。
其次,鼓勵創新和創業的制度環境還有待建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技術創新能力有了很大進步,有很多技術都達到或接近世界前沿。但是這些發明的商業化、產業化卻步履維艱,原因就是能夠鼓勵創新和創業的環境,包括經濟環境、法治環境、社會輿論環境沒有建立起來。近幾年興起的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外流潮,充分說明了這方面形勢的嚴峻性。
只有堅持改革,才能消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體制性障礙,才能營造吸引人才、鼓勵創業的環境。因此,改革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強大動力,必須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全面推進各個領域的改革,使上層建筑更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
現在看來,“十二五”期間,我們需要大力推進國有經濟的改革;完善現行財稅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科研和教育體系;建設完備的法制體系;實現政府自身的改革。
這些改革當中,我認為政府自身的改革更關鍵。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這是政府的應盡職責。
政府一定要明確:企業才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在促進發展方式轉型中,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例如,各級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不應當直接操辦投資項目、組織融資,這種做法會降低效率,甚至造成投資“大躍進”的惡果。政府也不要指定技術路線,每一種新的技術都有不同的技術路線。民間投資的領域需要拓寬,政府和國企不應當與民爭利。行政部門不得違法設立行政許可和各種變相的行政許可。政府還要完善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方式,不能損害公正競爭。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