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6月1日起,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將擴大。
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簡稱“規定”),并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另一方面明確了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子公司投資其他金融產品的監管政策。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著金融創新、市場發展,境內市場上的金融產品不斷推陳出新,部分證券公司提出了投資現行規定范圍以外的金融產品的想法。經證監會審慎研究后,目前境內市場上的這些金融產品,有的屬于證券,有的不屬于證券;有的風險收益特征清晰,流動性好,有的結構復雜,風險較大;有的可以由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有的不太適合證券公司直接進行投資,對不太適合由證券公司直接進行投資的產品,從證券公司了解產品、培養能力,以為將來面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積累專業經驗的角度考慮,又應當允許其以適當的方式參與或投資。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
規定采取指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的方式,對證券自營業務可投資品種作了規定,主要規定了三類證券自營可投資品種:第一類是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第二類是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以下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第三類是依法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上述品種風險收益特征清晰,流動性較好。允許證券自營業務投資上述證券品種,以證券公司現有的專業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其風險是可控的。”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規定還明確,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一般結構較為復雜,或者不屬于傳統的證券,對這類產品,規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進行投資,以實現風險隔離。
由于投資其他金融產品對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要求較高,規定要求設立上述子公司的證券公司自身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同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屬于對外投資,根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事項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證券公司若要設立子公司從事其他金融產品投資,應當事先報經證監會批準,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
在對證券公司及其從事其他金融產品投資的子公司的監管方面,記者了解到,在母子公司之間實行法人隔離外,規定明確禁止證券公司為從事其他金融產品投資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風險傳遞給證券公司。此外,根據證監會關于證券公司風控指標計算的規定,在計算證券公司凈資本時,對其對該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按100%的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