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焦點訪談》開播而豎起輿論監督大旗以來,《南方周末》緊隨其后,各地方媒體的輿論監督一度呈燎原之勢,1994年也被稱為“輿論監督年”。但是之后媒體輿論監督正逐步走向低谷。媒體上的輿論監督欄目便紛紛更弦易轍,或改版或弱化,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集體失語已成媒體的“同一首歌”,媒體已步入“后輿論監督時代”。①但是在輿論監督上的集體撤退不是媒體的常態,無論對媒體還是對社會,都是一種傷害:沒有輿論監督的媒體早晚會被受眾遺忘;同樣,一個失去輿論監督的社會,必然會因民意得不到合法渠道的表達而出現輿論阻塞,各種并發癥會以更加嚴重的破壞性傷及社會。基于這樣的現實,媒體就自發地開展了“偽輿論監督”,以表明媒介還是在守望變化的環境。政府所面對的社會輿論壓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緩解。
“后輿論監督時代”下的“偽輿論監督”
在這里,筆者引入一個新詞———“偽輿論監督”。筆者把違背了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本意,以“輿論監督”的形式,間接描述新聞事件的部分真相,在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后,媒體主動轉移“議程設置”,使新聞當事人成為輿論監督影響的最終承擔者的現象,概括為“偽輿論監督”。
“偽輿論監督”是媒體和政府相互妥協的必然結果,是形式上的輿論監督。實質上,“偽輿論監督”沒有達到輿論監督的效果,反而使新聞中的弱勢群體最終成為輿論監督的犧牲品。“偽輿論監督”的最根本特征,就是媒體在報道某一新聞事件之后,因為外界的壓力或受到自身經濟利益的驅使,被迫或主動退出“議程設置”,在形式上呈現出一種“新聞懸案”。
新聞報道不僅僅是一種信息放大,在任何國家,還都表現為一種公共權力的間接介入和干預。在我國,輿論監督的實際效果與媒體的行政級別有著密切的關聯,不管輿論監督以何種面目出現,其終極目標都是對權利受到侵害的新聞當事人的“新聞救濟”。“新聞當事人”既包括直接新聞當事人,也包括間接新聞當事人———指與直接新聞當事人有著相同處境的一類人。盡管他們一時不具備“新聞點”,沒有被媒體報道,但是他們屬于新聞事件指涉的同一個群體。如孫志剛案中的孫志剛就是新聞直接當事人,而先后被非法收容而遭迫害的流浪乞討人員,就是《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的間接新聞當事人。②“偽輿論監督”因為信息的披露,使潛在新聞事實由幕后到前臺,由于受到傳媒環境的控制,異化了輿論監督的客體,扭曲了新聞的價值,使新聞中的弱勢者不僅得不到新聞媒體的“救濟”,反而被暴露于眾,最終遭到強勢者更嚴的控制。其有幾種表現形態。
1.不了了之。2003年武當山失火的報道就是如此。《南方周末》在《遇真宮大火拷問武當山》報道之后,丹江口市武當山經濟特區的有關領導為逃避責任,蓄意尋找替罪羊。據《楚天都市報》報道,與此案毫無瓜葛的普通工人薛森在相關領導“授意”下,謊稱自己是武當山失火的第一責任人,并因此被開除公職。但是當其為相關領導包攬罪責后,相關領導竟然“假戲真做”,最后徹底開除其公職,使其成為武當山失火事件的一個冤魂。③薛森的出現,道出了武當山失火的相關內情與真正原因,但是媒體對此次事件虎頭蛇尾的介入,并未使弱者擺脫困境。盡管很多新聞當事人是被動陷入新聞事件的,但這不是偶然現象,從邏輯上和整個事件的過程來看,其深層原因是事件真正的新聞價值所在,可惜新聞媒體卻中途退場了。
2.止于基層干部。2007年6月《南方周末》等各大媒體對山西洪洞黑磚窯身世調查之后,人們不禁質疑:“那些被虐待的民工度日如年,為何發現得這么晚?”④一個曠日持久、慘無人道地虐待童工、殘疾人員的黑窯,其“保護傘”竟然是一個小得不能再小的村黨支部書記,村黨支部書記的“幕后黑手”卻在媒體的監督之外。可以想見,這樣的事件必然還會在不同的地方重演。盡管這次直接新聞當事人得到了救助,很難說,更多的間接新聞當事人的權利會因此受到切實的保護。
3.因訴訟而“息鼓”。2006年6月富士康起訴媒體案就是標志性事件。⑤在上海《第一財經日報》對當代“包身工”———富士康員工工作環境報道后,富士康集團以“報道不實”為由把《第一財經日報》告上法庭。迫于強大的輿論壓力,雙方最后和解,但是在新聞媒體上,這些員工的命運最后卻沒了下文。
“偽輿論監督”的產生之因
“偽輿論監督”的出現,當然也不排除少數媒體的商業動機,確有個別人借輿論監督之名尋租,并不關心新聞事件當事人的權利,他們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新聞當事人只是他們新聞尋租的道具。但是,絕大多數的新聞媒體實施“偽輿論監督”實有客觀原因。
1.制度原因。“偽輿論監督”過程中出現的“打蒼蠅不打老虎”、舍本逐末現象,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新聞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一種充滿風險的權力博弈,任何一個公共話語空間的擴大,必然會影響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我國新聞媒體不是置身權力之外的超然組織,尤其是在市場化和媒體身份不明朗的今天,媒體會受到許多因素的干擾。
現有媒體的生存狀態依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延續,媒體也有行政級別,同時也是一種潛在的權力機構。媒體的輿論監督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權利對權力的博弈。⑥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附屬于行政權力的“軟權力”,其輿論監督權最后的實現與否,還得依靠各種權力間的較量與妥協。因此它是一種有缺陷的監督,一種不徹底的監督,它常常受到權力的掣肘而失敗退場。在這樣的處境下,新聞媒體的身份很尷尬:不實施輿論監督就喪失了新聞媒體的公眾表達權,實施輿論監督又不得不服從潛在的權力博弈規則。這樣,新聞媒體就成了一個“準行政機構”,“偽輿論監督”也在情理之中。所以中國的輿論監督常常是“風聲大,雨點小”,有時“只刮風,不下雨”,甚至有時“連風都不刮”。
2.法律對輿論監督的保障力度不夠。媒體因實施輿論監督被頻頻告上法庭,雖然傳媒自身存在著不規范的問題,但傳媒的敗訴率之高,也反映了現有法律對傳媒的保障力還較弱。在認定報道是否真實的判斷依據上,媒體與法院之間頗有分歧,法院所認可的真實是“證據真實”,而新聞媒介的真實是指“依據真實”。所謂證據真實,就是衡量和判斷一個事實是否與客觀情況相符合,完全依靠法律規定的合法證據來認定。根據常理或邏輯上的判斷可能會認為某種事實存在,但證據卻不能證明;有的則相反。而“依據真實”,就是指新聞報道和新聞傳播所描述和傳播的內容,是由他人所提供或記者目擊的新聞信息或者新聞事實。對于新聞傳播者來說,在新聞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下,新聞所能夠真正具備的真實性,其實也就是“依據真實”。
3.現在媒體輿論監督風險很大,法律成本很高。除了考慮到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外,一個意欲發表批評性言論的媒體還必須考慮是否得罪得起被批評的官員,是否會遭受到打擊報復,有時甚至還要考慮是否會得罪有關部門或當地政府。羅伯斯庇爾的一段話最能概括現在輿論監督的真實狀態:“如果你們授權這種人在誹謗的借口下來迫害敢于指責他們行為的人,那么,對于公職人員的這種抑制辦法就會變得十分無力和毫無意義,這難道不是很明顯的嗎?誰看不見,在軟弱無力、孤立無援的公民與擁有莫大資財、因而具有很大勢力和很大權勢的敵對者之間的斗爭,是如何力量懸殊!如果為了服務于人民而責難顯貴的人們,不僅需要放棄因這些人的寵愛所帶來的好處、受到他們暗中的迫害和威脅,而且還幾乎不可避免地遭到屈辱之至的判罪的災難,那么,誰還肯去這樣做呢?”⑦“偽輿論監督”或是媒體規避法律風險的無奈之舉。
“偽輿論監督”的倫理困境
盡管如此,媒體“偽輿論監督”的出現,也讓新聞界不得不反思新聞界的職業操守和專業主義精神。媒體畢竟是一種高尚的為公眾表達的平臺,在社會民主進程中,媒體的啟蒙和追求民主的理想是不能丟棄的。新聞不可避免地要和某些人的利益發生沖突,這是媒體本身必需的一部分,是不該回避也不能回避的。新聞記者除了廣泛傳播各種有益的社會資訊外,還應該有揭示真相、追求真理的膽識與勇氣。我國新聞界不乏這樣的人物:中國揭黑第一人王克勤,冒著生命危險,報道了震驚全國的“蘭州證券黑市”;陳峰頂住壓力報道了《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從而推動了一種制度的改變;《中國青年報》劉萬勇揭露“退休高官”的斂財黑幕,從而警示了反腐的新動向……
但是堅守職業操守和專業主義的記者,在各種社會壓力下也確實舉步維艱。“我是弱者,因為我是記者”,成為記者的普遍心聲。社會的各種潛規則還經常對揭露真相的記者實施打擊報復,甚至是進行人身迫害,不一而足。社會需要真相,但是一些人卻不能容忍揭露真相的記者。有論者指出,“一個社會在行為規范、社會運行機制、社會獎懲這三個方面,存在著一種將人引向弄虛作假的趨勢,并在實際中起著這樣的引導作用”⑧。正是這種“制度性虛偽”,造成了新聞工作的倫理困境。
記者經濟基礎的薄弱也使得堅守新聞倫理更為艱難,“許多編輯記者和編導并沒有這樣一個堅固的物質基礎,新聞專業主義又從何談起?據了解,目前中國國內各類媒體中,有超過100萬的媒體從業人員,其中有80%的人與媒體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真正的言論自由來自于記者編輯的鐵飯碗”⑨。現在很多新聞機構把記者視為廉價勞動力,在自身生存尚有問題、外部環境又不如意的情況下,一個記者怎么去堅守新聞專業主義?一個有良知的職業記者常常忍受著職業倫理和客觀現實沖突的煎熬。“偽輿論監督”從某一側面也反映了新聞記者的生存困境。(作者分別為湖北鄖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中文系副教授,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06級研究生胡忠青 李相成)
注釋:
①張成良:《中國媒體進入后輿論監督時代》,載《新聞知識》2007年第4期
②陳峰、王蕾:《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載《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
③《代領導頂過成替罪羊武當山遇真宮曝出看管內幕》,http://news.china.com
④馬昌博:《風暴眼中的山西官員》,載《南方周末》2007年7月5日
⑤王佑:《員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廠黑幕:機器罰你站12小時》,第一財經日報2006年6月15日
⑥陳力丹、閆伊默:《論我國輿論監督的制度困境》,載《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
⑦[法]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第61頁,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⑧曹軻:《關于假新聞現象的理性思索》,載《新聞大學》1997年夏季號
⑨李希光、趙琳琳:《“新農奴”與記者之“死”———關于中國媒體公信力的對話》,載《青年記者》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