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
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由全國范圍內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產生。
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并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準。
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準。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
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當出現總統死亡或者傷殘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