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權限依憲法和相關法律設定:日本國家憲法規定了地方自治的機構設置、自治原則和權限,特別規定,當國會起草針對某個地區的特別法時,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該地區居民的半數以上投票通過,則國會制定的草案無效。此外,日本還出臺有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務員法、公職選舉法、地方稅法、地方財政法、地方交納稅法、地方公營企業法等法律,對地方自治予以限定。
地方政府事務的重點是社會福利及衛生、教育事業:地方政府主要事務,是從事社會福利、衛生、教育、治安、社會資本管理、產業振興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從政府財政支出情況,可以看出政府工作的重點。以福井縣所屬的大野市財政實際支出為例,2002年度社會福利行政衛生行政、教育行政等項支出,占政府財政支出的一半左右,而商工費支出還不到支出總額的5%。其余議會費、行政費等費用僅占12.7%。可見,日本已成為事實上的福利國家,公共財政的相當比例都用在社會福利、衛生等與民生相關的項目上。
地方分權改革盡力實現“地方能決定的事務由地方自行決定”:日本一直致力于地方分權改革,2000年4月實施的《地方分權一攬子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地方關系由上下、主從向對等、互助關系轉變;規范了國家干預的基本原則、基本類型、手續及爭訟的處理流程等,以實現“地方能決定的事務由地方自行決定”的自治目標。矛盾焦點集中在地方政府對當地稅收財源的規定及處置權限上。
合并市鎮村但不裁減政府工作人員:市鎮村是日本最基層的行政組織,相當于中國的鄉鎮。二戰后,日本的市鎮村數目有一萬多個,1961年實行了大合并,市鎮村數目降低到3400多個,目前共有約3200多個市鎮村。日本政府正在設法推進市鎮村的合并工作,以提高行政效率,推動地方分權以及應對生活圈共同體化等問題,但進展并不順利。筆者曾向日本總務省工作人員詢問市鎮村合并的困難,回答是,主要困難在于當地居民不愿意合并。關于合并后政府人員分流的問題,他們的回答是,在日本,公務員的身份是終身保障的,合并后,分流人員可以到一些新的部門任職,或安插到其他政府部門工作。
行政評價以“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為第一指標:日本的各個自治體都進行行政測評(日本國家則每年進行政策測評),以客觀評價行政事業,使行政工作更好地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和人民的需求。行政評價的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起“一票否決”作用的指標是“行政事業對居民生活的必要性”,第二個指標是有關政府角色定位問題,即“行政干預是否必要”,此后才涉及到“方法的妥當性”、“事業效果”、“預算”、“人員配置”等技術性問題。可見,日本地方政府對于民生問題以及政府角色定位問題十分重視。行政評價工作由行政評價事務局(計劃、財務、人事科進行),其結果在網上公開,并影響下一年度本項目的繼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