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在線消息:1619年,在弗吉尼亞召開了英屬美洲殖民史上的第一次居民代表議會。很快,代議制度在其它殖民地上紛紛采用,成為英屬美洲殖民政體的一大特色。[1]在后來的殖民地與宗主國的關(guān)系中,議會發(fā)展成殖民地利益的主要代言人,并領(lǐng)導了18世紀末北美大陸13個殖民地的獨立運動。作為北美議會的始祖,1619年弗吉尼亞議會歷來受到史家重視。但是,由于現(xiàn)存原始材料有限,加上不同時代史家各取所需,隨意發(fā)揮,把很多議會后來發(fā)展出來的特征視為自始即有,使得對這次會議的記述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實情。
這里依據(jù)原始材料(主要包括約翰·波瑞〈John Pory〉所做的會議記錄[2]和 1619
年前后弗吉尼亞公司發(fā)布的有關(guān)指令[3]和最新史學成果,力圖對1619年弗吉尼亞議會的背景和議程做一實事求是的描述。
一、背景
在弗吉尼亞議會建立問題上,起碼有三個長期被人們廣為接受的看法:(1)議會是殖民地居民要求和斗爭的結(jié)果;(2)在是否建立議會問題上,弗吉尼亞公司內(nèi)部存在著兩派爭論;(3
)弗吉尼亞議會是有意識仿照英國議會建立的。本節(jié)有關(guān)部分將對前兩個看法略加分析,第三個看法將在第四節(jié)內(nèi)論及。
設(shè)立殖民地議會的決策是弗吉尼亞公司在1618年11月18日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作出的。被稱為“大特許狀”(Great Charter
)的決議稱,為把殖民地建成“繁榮之邦”,使居民得享“幸福的引導和管理”,應(yīng)按公司“自身大會制度的良好秩序”在弗吉尼亞建立由“官吏和正當法律構(gòu)成的值得稱慕的政府形式”。同時,任命喬治·耶德利(George
Yeardley)為殖民地新任總督。在接著制訂的給耶德利的指令中,要求他招集一個由總督、 參事會和居民代表( Burgess )組成的大議會( Great
Assembly)。除特殊情況外,大議會每年只開一次,
居民代表由“每一城鎮(zhèn)、百戶地或特別種殖園的居民各選兩人組成”。大議會用多數(shù)通過方式作出決議,但總督有權(quán)否決。議會有權(quán)“咨議和決定所有有關(guān)殖民地公共福利的事務(wù),”“制定和公布對殖民地幸福和良好政府所必要的一般法律和法令”。
1618年的這份指令業(yè)已散佚,史家們認為1621年的另一份指令實際包括了1618年指令的條文,因此一般借1621年指令說明1618年指令的內(nèi)容。)次年1月29日,耶德利攜帶委任狀和指令從倫敦起航,
奔赴弗吉尼亞。
披閱現(xiàn)存史料,找不出任何證據(jù),表明殖民地居民曾在公司做出這一決策前夕提出過建立議會的要求。從當時殖民地居民的狀況分析,這種情況發(fā)生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此時,殖民地居民不足400人,
其中大多數(shù)是契約雇工,既無財產(chǎn),也無社會地位,無法提出權(quán)力要求。一部分是早年來的“老移民”,1616年契約滿后分到小塊土地。他們雖有要求權(quán)力的可能,但人數(shù)太少(具體數(shù)目難以確定,約在幾十人上下),又無組織,難以左右公司決策。最有地位提出權(quán)力要求的是私營種殖園的園主,可他們絕大多數(shù)身在英國,任公司要職。他們的爭權(quán)行為,是公司內(nèi)股東間的爭奪,不應(yīng)算作殖民地居民的權(quán)力要求。因此,那種認為殖民地居民主動爭取議會的說法,不過是后世史家或根據(jù)后來歷史發(fā)展的情況,或出于證明盎格魯——美利堅人的“自治”天性的愿望,而做出的臆斷,并無事實根據(jù)。
所有材料都表明,弗吉尼亞議會是弗吉尼亞公司主動設(shè)立的。但公司采取這一行動的動機卻不是出于對“自由”政體的信念,而是從經(jīng)濟利益出發(fā),根據(jù)殖民地現(xiàn)狀對殖民方針進行調(diào)整,目的是維護公司股東的投資利潤,不是保護殖民地居民的政治權(quán)利。
1618年時,弗吉尼亞公司已進行11年之久的殖民事業(yè)面臨重重困難。公司把殖民從一開始便作為商業(yè)經(jīng)營,股東們企圖從投資中賺到利潤。但公司對殖民地開拓所需要的資本投入估計不足,殖民地非但沒有及時產(chǎn)生商業(yè)利潤,反而使公司背上了大批債務(wù)。殖民地的情況更令人心寒。1616年,共有1600多人由公司出資運送到弗吉尼亞,其中1000多人在航行途中或到達后不久死亡,300余人返回英國,只剩下300多人。[4]企冀急功近利的股東們深感失望,紛紛退出公司,許多人遲遲不肯兌現(xiàn)早已承諾的股份,致使公司財政陷入危機。恰在這時,公司分紅期限屆滿,根本拿不出資金分給股東,只好將殖民地土地作抵,按股份(每股50英畝)分給股東和服役已滿的移民。
土地分配帶來了公司殖民事業(yè)的兩大轉(zhuǎn)折:一是緩解了公司財政危機,使公司能繼續(xù)存在;二是根本改變了殖民地社會結(jié)構(gòu)。此前,公司土地全為公司公有,移民是公司送來的合同雇工,公司對殖民地事務(wù)擁有絕對的控制權(quán)。現(xiàn)在,大部分土地轉(zhuǎn)歸私人所有,主要有兩種私人業(yè)主。一種是人數(shù)不多的自費移民和服役屆滿的“老移民”,他們從公司雇工變成了小自由業(yè)主。另一種是大土地業(yè)主,原為公司大股東,因股份多而分到大片地產(chǎn)。他們自己不來殖民地,為方便地產(chǎn)經(jīng)營,自愿同幾個股東聯(lián)合,
把地產(chǎn)連在一塊, 組成私營的“特別種殖園”(Particular Plantation)。
每一個“特別種殖園”構(gòu)成公司下的獨立經(jīng)營單位,入伙者合資遣送移民,開發(fā)土地,種植煙草。為管理方便,公司把這種私營種殖園劃為殖民地行政單位。到1618年時,在各個“特別種殖園”上居住的居民業(yè)已超過公司公地上的居民人數(shù)。[5]私營種殖園獨立核算,自主經(jīng)營,
很快發(fā)展為公司本身的競爭對手,自然在很多時候不執(zhí)行公司的決議,導致公司對殖民地控制權(quán)的削弱。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領(lǐng)導層一方面雄心勃勃,試圖借土地私有為杠桿,吸收新投資和移民,重振殖民事業(yè),另一方面想方設(shè)法,力圖加強公司對殖民地的控制。為此,公司從1618年開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而設(shè)立殖民地議會就是“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
“改革”的內(nèi)容涉及殖民地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生活、政治體制各個方面,包括作物多樣化、調(diào)節(jié)貿(mào)易機制、加強公地作用等種種措施。[6]
在政治上,先宣布廢止1610年以來實行的軍事法規(guī),將英國普通法引入殖民地,接著提出了建立殖民地議會的設(shè)想。做出這一決策的目的是十分明顯的。首先,公司用這一行動向英國公眾表明,殖民地業(yè)已成為秩序井然的新社會,商人的投資可望得到妥善使用,移居的國人可以享有同在英國的居民同樣的法律保障和自由。第二,用這種方法可以使新近獲得股東身分的自由業(yè)主有機會行使同在英國的股東相似的權(quán)利。但最重要的目的,還是用接納各私營種殖園代表參與殖民地政府決策的方法,強化殖民管理的統(tǒng)一性。為此,《大特許狀》和給耶德利的指令反復強調(diào),殖民地上“每一種殖園”都必須“服從大議會通過的法律和法規(guī)”。
至于那種所謂在建立殖民地議會問題上,公司存在著兩派爭議的說法,也是捕風捉影之談。1618年前后,弗吉尼亞公司內(nèi)部確實發(fā)展出了以第一任司庫托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ith)和埃德溫·桑茲爵士(Sir Edwin
Sandys)分別為首的兩派。兩派在殖民方針上多有爭議,但公司會議記錄中找不到表明兩者在議會問題上有不同意見。一些史家根據(jù)桑茲在政治上反對君主專制的立場,認定他是弗吉尼亞議會的主要設(shè)計者,而史密斯則是殖民地民主的敵人。[7]其實,公司決定建立議會之時,史密斯仍任司庫,他不但沒有反對過建立議會,且有證據(jù)標明,他是包括設(shè)立議會在內(nèi)的各項“改革”的主要制定者。[8]桑茲遲至1619年4月28日才接任司庫,
此時新任總督耶德利已帶著建立議會的指令抵達遠在三千英里之外的弗吉尼亞。
二、選舉
1619年4月19日,
總督耶德利經(jīng)過近三個月的航行抵達弗吉尼亞,不久便發(fā)布文告,稱按公司指示,殖民地居民“應(yīng)在自行管理中有一份管理權(quán);為此,特召集每年一度的大議會(General
Assembly),由總督、參事會和每一種殖園派出的兩名代表(Burgess)組成。
代表由該種殖園居民自由選舉產(chǎn)生。”該議會“有權(quán)制定和頒行有利于殖民地長治久安的法律和法令”。[9]
遺憾的是,現(xiàn)存史料沒有留下關(guān)于選舉過程的記載,因此無法確認諸如選舉資格、候選人、選舉方式等的具體規(guī)定。史家們只好根據(jù)其他材料,作出種種推測,說法便各有出入。鑒于弗吉尼亞到1670年才對選舉權(quán)作出明確的法定財產(chǎn)限制,多數(shù)史家傾向于認為1619年時殖民地上所有的自由成年男子都參加了選舉,少數(shù)人認為有可能契約雇工也擁有選舉權(quán)。當時弗吉尼亞人口約為1500多人,大多數(shù)是剛隨耶德利前來的新移民(約1200人)。居民絕大多數(shù)是男性。如上述推測大致正確,弗吉尼亞的選舉權(quán)范圍就當時而言是較廣泛的,應(yīng)不低于同時代英國百分之四十的成年男子有權(quán)選舉的比例。[10]關(guān)于選舉方式,有人認為采用了秘密投票辦法,[11]有人則斷定用了舉手或口頭表決的方法。[12]
整個殖民地被劃成11個選區(qū),其中4個是直屬公司的“市”(City),7個是私人所有的“特別種殖園”。各地當選代表分別為: 公司直屬“市”: 詹姆斯市:
威廉·鮑威爾 威廉·斯潘思 查爾斯市: 塞謬爾·喬丹 塞謬爾·夏普 亨瑞考市: 托馬斯·道斯 約翰·波蘭亭 科可坦市: 威廉·卡普 威兼·塔克爾
私人“特別種殖園”: 阿高爾地: 愛德華·古爾蓋尼 托馬斯·波萊特 福拉迪爾百戶地: 約翰·杰斐遜 埃德蒙·羅森漢姆 勞恩種殖園: 克利斯托夫·勞恩
恩森·沃舍爾 馬丁布蘭敦: 托馬斯·戴威斯 羅伯特·斯塔西 馬丁百戶地: 約翰·波伊斯 約翰·杰克遜 瓦德上尉種殖園: 約翰·吉布斯 約翰·瓦德 史密斯百戶地:
托馬斯·格雷夫斯 沃爾特·謝利
對這些代表的身分知之甚少。據(jù)不完整材料,可知大多數(shù)是在弗吉尼亞創(chuàng)建初期自費來美的“老移民”,很多是投資于弗吉尼亞公司的小股東,不少人來殖民地后曾在同印第安人作戰(zhàn)中小有“戰(zhàn)功”。個別人(如約翰瓦德上尉)是所代表的種殖園的園主。[13]
三、議程
1619年7月30日星期五, 北美歷史上第一屆大議會( General
Assembly)在詹姆斯敦的教堂中開幕。這幢完工不久的教堂有60英尺長,24英尺寬,其墻壁、門窗,以及內(nèi)部的布道壇、唱詩班樂壇和供教徒坐的靠背長凳等全由當?shù)厥a(chǎn)的各種木材造成。前后左右擺滿了鮮花。
早上,總督耶德利由6名參事會成員(也有記載稱只有4名)陪同走進會場,后面跟著22位代表。總督在唱詩班樂壇中央的一把綠色天鵝絨鑲面的椅子上就座,參事會成員座位分列兩旁,代表們面對總督,坐在靠背長凳上,代表和總督中間放一張桌子,坐著殖民地秘書約翰·波瑞和議會書記約翰·特溫(
John Twine)。警衛(wèi)官托馬斯·皮爾斯(Thomas Pierse)站立一旁,維持秩序。
會議在祈禱聲中揭幕, 與會者跟著牧師理查德· 巴克( Richard Buck)朗讀禱文。文畢,總督耶德利主持進行國教效忠宣誓,
代表們逐一進行宣誓,然后才得準許入席。接著在“議長”(注:波瑞在《議程》一文中稱自己被選舉為“議長(Speaker),
其實不過是根據(jù)其殖民地秘書(Secretary)職務(wù),主持會議日程,
與當時英國國會議長的職責相去甚遠。)波瑞主持下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先是對瓦德上尉種殖園的兩位代表的資格提出異議,因該種殖園的證書不全,結(jié)果是兩位代表被允許入席,條件是立即向公司另行申請合格證書。緊接著總督又要求取消馬丁布蘭敦代表的資格,理由是該種殖園的特許狀中有一條規(guī)定,讓其居民享有“不受殖民地(政府)統(tǒng)轄”的特權(quán),與先行政府原則不符。會議遂函請園主約翰·馬丁上尉親自到會協(xié)商。馬丁來后拒絕放棄該特權(quán),他的兩名代表因此未被大會接納。會議將此事通報公司,公司下令修改馬丁布蘭敦的特許狀,此是后話。
波瑞向大會宣讀公司指令,說明設(shè)立議會的目的。爾后交由代表組成的兩個委員會審議。下午,各由8
人組成的兩委員會在教堂外進行了三個多小時討論,并將結(jié)果于第二天提交大會議決。無論參事會成員或代表,各有一表決權(quán)。表決用口頭或舉手進行,不采秘密投票方式。總督有權(quán)否決大會表決結(jié)果。
會議基本按這種程序連續(xù)進行了六天,完成了下列諸項工作:
(一)請愿。會議共通過了八項請愿,遞交給弗吉尼亞公司:(1)已分配給移民的土地不得再行分配給公司其他成員或駐殖民地的官吏;(2)公司應(yīng)盡快派人前來,
耕種四個“市”區(qū)內(nèi)的公地和分給牧師的土地;(3)1616
年托馬斯·戴爾總督離任之前來的移民應(yīng)同此后來的移民有同等權(quán)力,所有在弗吉尼亞出生的男性及其配偶都應(yīng)分到一份土地;(
4)公司派一名分司庫(Sub—Treasurer)來弗吉尼亞收取地租,改變將地租送交英國的現(xiàn)行辦法;(5
)公司速派工匠及各種需要人才前來實施建立殖民地學院之計劃(注:1618年公司計劃在弗吉尼亞建立一所學院,目的是“教化”印第安人,后未實施。);(6
)將以土著名稱命名的科克坦改為漢普敦;(7 )在公司對弗吉尼亞議會立法的批準決定做出之前,該立法可在殖民地暫時生效執(zhí)行;(8
)弗吉尼亞議會有權(quán)對公司作出的關(guān)于殖民地的決議表示接受或拒絕。
(二)立法。議會對公司在指令中提出的法案經(jīng)過審議,表決通過并予以公布,同時也自行制定了一批法案。源自公司提案的立法有以下數(shù)端:(1)任何人不得隨意傷害土著,破壞同土著之間的和平;
每一“市”和“特別種殖園”都應(yīng)設(shè)法對一批土著兒童進行“真正宗教和文明”的教育,選擇其中優(yōu)秀者送入將要成立的學院,培養(yǎng)成向土著傳教的牧師;(2)嚴禁懶惰、酗酒和“過分修飾”;(3)每一男子必須在分得的地產(chǎn)上連續(xù)七年中每年種6棵桑樹和葡萄、
大麻等其他“有用的植物”;(4 )加強負責弗吉尼亞同英國貿(mào)易的私營“貨庫”的管理;(5)向公司出售的煙草,由一個官方檢驗委員會過檢,
優(yōu)等品定價為每磅3先令,次等品為每磅18便士,劣質(zhì)品當場銷毀,不得出售。
由代表們自行提案并通過的法律主要涉及殖民地居民的社會生活:(1)自由民可同土著自由貿(mào)易,
但嚴禁向土著提供鋤頭和豬,出售火槍和彈藥者處死;(2)居民不得到總督或本種殖園首領(lǐng)的許可, 不得擅自離開20英里以外或七天以上,不得私自走訪土著,
違者罰款;(3)責成牧師記錄入教、結(jié)婚、死亡人數(shù),并對人口進行普查登記;(4 )不得到總督準許,不得宰殺牲畜;(5)未經(jīng)許可,
不得擅自取用鄰居的船只和貨車,嚴禁偷竊土著物品;(6 )牧師要按安利甘教教規(guī)主持宗教儀式,所有居民須參加安息日禮拜;(7
)在海灣從事貿(mào)易居民不得欺騙土著;等等。
(三)司法判決。大議會作為殖民地最高法院,受理了數(shù)起重要案件,并對兩起做出最后判決:(1 )詹姆斯敦代表威廉·鮑威爾上尉控告托馬斯·加奈特(Thomas
Garnett)案。加奈特是鮑威爾的雇工,據(jù)鮑威爾稱,他“懶惰怠工”,曾向總督誣告主人酗酒和偷盜,并預謀要暗殺主人。議會判決將加奈特雙耳釘在柱子上示眾四天,天天當眾鞭笞。(
2)羅伯特·普爾(Robert Poole )控告亨利·斯佩爾曼( Henry
Spelman)案。訴訟雙方都是印第安語翻譯,普爾稱斯佩爾曼在印第安人酋長面前說了許多總督的壞話。議會因只有孤證,無從確認所有指控,只決定取消斯佩爾曼的上尉頭銜,罰其為總督無償任翻譯七年。
此外,議會還做出一件決議,要求16歲以上男性居民每人交納一磅煙草,作為“議長”、書記和警衛(wèi)官的服務(wù)報酬。
會議期間,時屆盛夏炎炎。包括總督在內(nèi)的好幾個人接連中暑病倒,一位代表(沃爾特·謝利)竟一病不起,于8月1日死去。至8月4日,耶德利總督?jīng)Q定休會。在“議長”波瑞向大會宣讀了幾天來作出的所有立法、決議、判決之后,會議閉幕。
四、性質(zhì)
就憲政結(jié)構(gòu)來講,1619年弗吉尼亞議會是混權(quán)式一院制的殖民地最高權(quán)力機關(guān)。弗吉尼亞公司指派的總督和參事會同殖民地居民選舉的代表聚集一起,共同做出決定。議會的權(quán)限不僅限于立法,也兼及司法。這一結(jié)構(gòu)是同17世紀近代分權(quán)觀念在英國革命中產(chǎn)生之前的憲法理論相適應(yīng)的。
弗吉尼亞議會在形式上很多方面與英國國會有相似之處。這從前面所介紹的會場布置,座席安排,開幕及閉幕儀式,討論和審議方式,對代表資格的審查,以及委員會制的采用等,無一不使人想到斯圖亞特王朝國會開會的場面。殖民地居民都是英國移民,英國國會是他們所熟悉的唯一代議權(quán)力機關(guān),自然多方效尤。公司給總督的指令,也反復要求“盡量按照在英王國通行的政府形式、法律、習慣及司法程序辦事。”
主持會議日程的波瑞曾于1605—1611年任英國下院議員達六年之久,對國會程序了如指掌。
但在程序上仿效國會,并不等于說公司和殖民地居民當時已把詹姆斯敦議會看做國會式的立法機關(guān),更不等于說公司領(lǐng)導或殖民者是有意識地按英國國會的模式設(shè)計殖民地議會。在他們心目中,弗吉尼亞議會不過是公司股東大會(General
Court)在美洲的分會。因此, 無論從形式還是原則上,弗吉尼亞議會同公司管理體制的關(guān)系更為密切。
首先,大議會的名稱來自股東大會(股東大會一般稱General Court, 但也叫General
Assembly),它所采用的官吏同代表一起開會的方式也同股東大會一致,不同于已實行上下兩院制的國會。
第二,居民選舉權(quán)的標準不是像國會選舉一樣要求必須是擁有40先令財產(chǎn)的男性自由民,而是以在公司內(nèi)的股東權(quán)利為基礎(chǔ)。
第三,弗吉尼亞議會議案表決采用多數(shù)同意原則,顯然同股東大會一致。[14]就從前面提到的與英國國會的相似之處來說,這些程序同時也被公司股東大會所采用。因此,如果說這些程序是弗吉尼亞議會從威斯敏斯特的國會那兒學來的,不若說是從在倫敦的股東大會那兒直接搬來的。
基于同公司體制的這一密切關(guān)系,弗吉尼亞議會當時的主要作用是充當公司對殖民地行使控制的工具。代表們六天里的絕大部分與會時間都花在討論和通過公司提出的議案上面,絕少提出異議,其行為立場同公司指派的總督和參事會并無二致。但從公司角度看,有居民代表參加的議會起到了總督等派任官吏所起不到的作用:它使公司方針得到殖民地居民的合法“同意”。公司的意旨經(jīng)過議會頒行,成了殖民地的法律。這顯然有助于加強公司對殖民地的統(tǒng)治。
就殖民地政府自身發(fā)展看,吸收居民代表進入最高權(quán)力機關(guān)表明了政府職能范圍的擴大。隨人口增加,定居地擴展,僅有總督和十余名參事員組成的殖民地政府已不能適應(yīng)日益增加的公共事務(wù)的要求,代表的加入,既擴大了政府的權(quán)力基礎(chǔ),也增強了政府的管理能力。
最后,居民選舉代表權(quán)利的行使,標志著代議制原則初次應(yīng)用到殖民地政府組織中。參加會議的代表在向公司的請愿中,提出了一些反映居民特殊利益的要求,如確認移民的土地私有權(quán),議會立法在公司批準前有效,議會有權(quán)拒絕公司關(guān)于殖民地的決議等。四年以后,弗吉尼亞議會更提出了只有經(jīng)過代表同意,公司和其派駐的總督才可向居民征稅的原則。[15]這些都反映出弗吉尼亞議會在一開始已萌生了殖民地自治的意識,埋下了日后爭取權(quán)力和獨立的種子。
注釋
[1]關(guān)于殖民地議會的一般情況,見劉祚昌:《美國殖民地時代的議會制度》,《歷史研究》1982年第1期。 [2]John
Pory,"Proceedings of the Virginia Assembly,1619"in Lyon Tyler,ed.,Narratives
of Early Virginia(New York,1907), pp.249-278。本文引文,除注明外,均出自此文件, 不再逐一累注。 )
[3]這些指令收集在Record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ed. Susan M. Kinsbury
(Washington,D.C.,1906—35)。 [4]Brown,Alexander,ed.,Gene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Boston,1890),Vol.2,pp.782. [5]Craven,Wesley,Dissolution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New York,1932),pp.59-63. [6]這種觀點的代表作有Alexander
Brown,English Politics in Early Virginia History(Boston,1902)和John Fiske,
Old Virginia and Her Neighbors(Boston,1899), pp.48-52.
[7]這種觀點的代表作有Alexander Brown, English Politics in Early Virginia History
(Boston,1902)和John Fiske, Old Virginia and Her Neighbors(Boston,1899).
[8]這種觀點的代表作有 Alexander Brown,English Politics in Early Virginia History(
Boston,1902)和John Fiske,Old Virginia and Her Neighbors(Boston,1899),
pp.67-68. [9] Brown, Alexander, The First Republic in
America(Boston,1898),p.312. [10] Hirst, Derek,Representative of the People?
Voters and Voting in England under the Early Stuarts(New York,1975),p.105.
[11]Brown,Alexander, The First Republic in America(Boston,1898),p.315.
[12] Record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ed.Susan M.Kinsbury(Washington,D.C.,
1906—35)。Vol.3,p.449. [13]會議代表簡歷見Lyon Tyler,ed.,Encyclopedia of Virginia
Biography (New York,1915),Vol.1. [14]關(guān)于弗吉尼亞議會多數(shù)同意原則的規(guī)定,見"An Ordinance
and Constitutions," in Bemiss,Samuel,ed.,The Three Charter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 (Williamsburg,Va.,1957),p.127; 關(guān)于公司實行同一原則的規(guī)定, 見" Orders
and Constitutions,"in Force, Peter, ed. , Tracts and Other
Papers(Washington,D.C.,1890),Vol.3,No.6,p.19. [15]Henry,W.W.,"The First
Lagislative Assembly inAmerica,"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Vol.2(1893),p.66. (載《美國史探研》,齊文穎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作者:滿運龍
芝加哥麥堅石國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來源:美國政治與法律網(wǎng) 編輯:陳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