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臺北地檢署日前正式提出上訴。檢方認為,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引述“法務部”“實質補貼”說法,對“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后矛盾,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檢方將在下周補充完整的上訴理由書。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院在馬案判決書中,以“法務部”去年11月29日磋商意見的“實質補貼”論述貫穿全文,認為“特別費”“數十余年來慣例由行政院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多不退少不補”,是“行政慣例或行政上之習慣法之行政作為”,但檢方并不這么認為。
檢方指出,“實質補貼”文義不明,并非法律用語,在“法務部”磋商意見首次出現及法官在判決書中自行推論而來,難以為據;且磋商意見明確提到補貼之前須先有支出事實,而馬英九在臺北市市長任內的“特別費”并無支用,也不符合“實質補貼”的意義。
“法務部”磋商意見中“多不退少不補”部分,檢方表示,預算編列自有額度限制,主要是避免預算經費的浪費,任何預算動支均具有動支超過預算額度即不再給付的原則,“多不退少不補”明顯違反“預算法”概念。
臺檢方還稱,“特別費”是“立法院”或各級地方“議會”所通過的預算,預算案等同法律或法規命令位階,依行政慣例所得出的實質補貼說法,抵觸“成文法”規定,無法成為具備規范效力的慣例。(來源:新華網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