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設進程,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
2007年6月,《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頒布實施。
《規定》從八個方面細化了黨員干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方面的違紀政策界限,為有效查處新形勢下權錢交易案件,進一步教育黨員干部嚴格自律,嚴厲懲治以權謀私行為,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法規依據。此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全國有1790人說清了自己的問題,涉及違紀金額7789萬多元。
十六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我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新的明顯成效。
——以黨章為核心、以監督條例為主干,以配套規定和其他監督規范為重要補充的黨內監督法規制度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實施。2004年9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也先后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等法規。2005年7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關于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
十六大以來,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制定《關于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關于中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履行監督職責的意見》等一系列配套規定。
——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制度體系逐步完善。2004年,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2006年9月,中央紀委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違紀違法行為懲處制度體系不斷充實。2003年12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4年2月,中央紀委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牟取私利的處理辦法》。
2006年,監察部會同國家環保總局制定出臺《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臺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7年4月,國務院公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相互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聯合發布《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相互協作配合的通知》。監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監察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在查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另外,監察部起草了《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共同起草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起草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審議并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自此,我國正式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這對于提高我國反腐敗法制建設的水平、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已經產生并將繼續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