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嫦娥一號”正待升空,有人便早早動起了腦筋——要將“嫦娥”搶回家。據浙江在線(10月22日)報道: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數十人申請“嫦娥”商標。在這些商標中,最引大家關注的是“嫦娥一號”、“嫦娥奔月”等文字組合。媒體的記者同時從國家商標局商標網站查詢發現,全國已有100多人搶注這些涉月商標。
搶注商標,實質是搶抓商機。這在市場經濟社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似乎無可非議,還該鼓勵。但是,如此搶注“嫦娥”,不能不叫人有話好說。顯然,“嫦娥”系列或之類的涉月商標,屬于國家資源。所謂國家資源也就是屬于國民共有的,豈能被某個人某部分人據為己有,予以謀取私利?即便有的出于某種需要,而出售拍賣,但其“定價”應體現“國民共有”的性質,其所得也必需是國民的實惠。更為重要的是,“神舟”、“嫦娥”不僅僅是個資源問題,而且還是國防國力的一個象征,具有重要的國家政治意義。豈可作為商業品牌,隨“錢”“商”使用流通炒作。前不久突兀而現的“中央一套”“黃金甲”等等惡意行徑,我們還惡心不夠么?誰能保證如此“搶注”之后,不會再度出現“賣國”“賣民”的敗家行為?!
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事實,道理不可謂不簡單,良知的人們也反復提醒。可是一遇上類似的“事端”,還是會陷于“集體無意識”。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對此類“搶”之行為,還頗有褒獎,大加鼓動。言語中無不透著一股對商家精明、快速反應、有氣魄膽識等等的贊許有加。
商標注冊就注冊,何必非“搶”不可?如果說當初出于喚起人們的“商標意識”,重視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的保護、開發創新目的。突出強化一個“搶”,確實應該、必要、重要。但是,姑且不說社會責任之類的,就是正常的商業競爭,也必需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規范的市場經濟社會,必須是“有序”的。“搶”的意義,本身就是預示這東西“見者有份”,只看誰快誰強,誰“搶”到手搬回家就屬于誰的了。那么“商標”本質上真的這樣嗎?當然不是。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商標糾紛,其中不能不說相當還是“搶”的結果,是把“競爭”作“戰爭”的無序掠奪性的必然。不是么?那些炒樓房、樓號、炒地皮、炒煤炭等等,說穿了都逃不脫一個“搶”。實質上如此“搶”,往往是侵害了別人乃至公眾、國家的利益。“搶注嫦娥”不就搶到了國家的頭上了么?不是有人為此而沾沾自喜,還有人為之叫好嗎?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相關的商標法、產權保護法等,早已出臺實施。法治的本質就是要避免、制止、制裁“搶”的商業行為。因此,我們非但不該再習慣的突出“搶”,而且不必為之叫好,應當依法叫停,還商標注冊以本來秩序。注冊就注冊,需要社會正名。
保護商標保護知識產權,是保護市場,保護的是大家的根本利益。商標的效益,需要商業經營;商標的價值歸根到底在于“原創”“自創”,也就是說需要不斷的創新創新再創新。這才能贏得“核心競爭力”。否則,老在“搶”上動腦筋,“搶”享其成,一不小心就落入了“扒”和“偷”。即使一時“搶”到手,那還有“二號”、“三號”——世界上唯有創新是買不斷,“搶”不到的。到時是不是該要說別人變相的“搶”了你的“一號”?是不是“悔偷靈藥”來不及。
還是腳踏實地地創新吧。唯此,或許不請,嫦娥天仙們也就自動光顧你家了。因為光顧大家,自然也少不了你家。(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