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我的善款你做主”不僅是善款使用的問題,更是信息公開的問題。
■李劭強
汶川地震,百余藝術家義拍籌款8472萬元定向捐給紅會,但此后便不知善款去向。對此,紅會發表說明,稱這些善款用于“博愛家園”項目,雖未按指定項目使用,但與捐贈人意愿總體一致。紅會還聲稱,在捐款使用、災后重建從決策到實施的全部過程中,及時與捐贈人溝通確實做得不夠,對捐贈人的服務也做得不夠。(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9版)
如果我們知道紅會的最大危機是信任危機,而這種信任危機恰恰來自信息不對稱,來自信息公開不夠時,就會明白這樣的解釋根本不能起到說服公眾,讓公眾信任的效果。因為,“我的善款你做主”不僅僅是一個善款使用的問題,更是一個信息公開的問題。如果單純地強調,善款沒有濫用,公眾大可放心,并不能做到針對性傳播。
相反,假如在更改捐贈對象時,有一個信息充分公開的過程,那么即使更改了捐贈對象,捐贈者也不會過分敏感。因為,善款的走向他們可以看得清楚,他們對善款的使用情況,心中有數。如果確實事出有因,那么將善款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也算是善始善終。人們不會過多計較。問題是,這個做主是沒有公開的,這就加重了人們的疑慮——我的善意是否得到了忠實的表達?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和癥結。
所以,在公眾質疑“我的善款你為何做主”時,他們除了擔心善款使用,更是期待信息可以公開。如果信息不公開,個案的澄清并不會帶來根本改變:此次的事情因為追問而清楚了,下次是否還會有類似的事情——我捐的款,你悄無聲息地用到別處;此次事情因為沒有濫用而問題不大,下次是否就不會這么幸運——有的款項用得不明不白,不知所謂。而如果有了信息公開,每一分善款都可以清楚地呈現它的流向,它惠及的對象,人們就不會擔心這錢成了一些人屁股底下的豪車,或是成了一些人口中的天價餐。
可遺憾的是,關于慈善信息的公開還缺乏強制。雖然,關于慈善公開的直接規定有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但這個規定依然是指導性的,而非強制性的。信息公開依然取決于慈善機構的自覺。當然,有人會說,關于慈善機構還有年審制度,但同樣遺憾的是,那些所謂的丑聞好像都不是年審機構披露的,這就意味著年審看上去嚴厲,但實質上可能并沒有那么有效。所以,盡管各方一直強調信息公開,但慈善信息還是如霧里看花。
因此,必須重新思考,信息公開如何做到,信息公開如何制度化?這才是“我的善款你做主”應該引發的更深層思考。如果缺少了這重思考,就算紅會態度誠懇地解釋了事情的原因,就算紅會難得一見地作出了道歉,人們依然會不依不饒、疑惑多多,因為他們沒有看到公開的信息,他們沒有找到信任的依據——信任從來都不是無緣無故產生的。
挪用公款獲刑,挪用善款沒事嗎?
藝術家們把善款捐給紅會,明明指定用于青城山市,紅會卻擅作主張投向了“博愛家園”項目,這偏差之大可不是一丁半點,而紅會卻稱“與捐贈人意愿總體一致”,委實令人愕然,不少網友紛紛吐槽,“我的錢本來是捐給那個生病的,可紅會把我捐的錢拿去救治另一個吸毒的。都是救治,可你說是不是一個意愿?”如此種種,雖然夸張,但足見網友的不滿與嘲諷。
一個很顯然的事實是,博愛家園是紅會自己的項目,換言之,紅會沒把善款投向藝術家指定的項目,卻投向了自己管理的項目,這與揣進自己腰包有何區別?當然,該項目具有公益性質,看起來紅會并沒有自用,問題是,自己管理自己,老子監督兒子,善款能被善待嗎?有網友質疑,按照捐款人的意愿使用善款,是公認的慈善規則。紅會將捐款私相授受,給了相關利益企業,屬于監守自盜。說是監守自盜也許有些嚴肅或嚴重,但如果放任這種行為,真有可能演化為監守自盜,善款變為拉菲。挪用公款要負刑責,挪用善款卻能毫發未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盡管不缺法律約束,但針對的并非慈善機構或公益性組織,而是受贈人和其他人員,像紅會這樣涉嫌挪用善款的行為卻不受法律制裁,這暴露出了法律的缺失。理由再冠冕堂皇,借口再光怪陸離,擅自改變善款用途,都應該受到處理。如果捐贈人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如果不能保證善款善用,誰還捐款?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