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廿三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參議員預算委員會上稱,“侵略”的定義在學術界或國際上都沒有定論。在國與國的關系中,從不同角度看這一問題的結論也不同。上述言論引起軒然大波,中、韓等國輿論同聲譴責。五月八日,安倍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再次提出這一論調。事實上,安倍完全是罔顧史實,有關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日本發動侵華戰爭
戰后國際秩序是在制止侵略的基礎上形成的。
(一)一九三一年,日本侵略中國東北。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中國人民奮起抗日,拉開了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序幕。一九三九年九月,德軍入侵波蘭,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一九四○年九月,德、日、意簽署《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結成“軸心國”軍事集團。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對日宣戰,太平洋戰爭爆發。
一九四二年一月,包括中、美、蘇、英在內的廿六國簽訂《聯合國家宣言》,表示決心共同應對德、日、意的法西斯侵略。《聯合國家宣言》將戰爭定性為“旨在阻止法西斯侵略的戰爭”,標志著反法西斯聯盟正式形成,為創建聯合國組織奠定了基礎。
(二)一九四三年,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曙光初現。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發表宣言,宣示協同對日作戰宗旨,承諾處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開羅宣言》中明確表示:“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宣言上述內容清楚表明,當時國際社會已對日本等國發動戰爭的侵略性質作出明確界定。
(三)一九四六年一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進行“東京審判”,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此次判決審判書確認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時期(一九二八年至一九四五年)內均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
侵略定義早有界定
國際法上對侵略已有界定。
侵略的概念在《聯合國憲章》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以及第一百○一條都有涉及侵略的規定。如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并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大第三千三百一十四號決議最終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侵略定義》,結束了聯合國二十多年來對侵略定義的討論。定義共分八條,是迄今為止各方公認的對侵略最權威的解讀。定義既對侵略作了概念上的界定,明確“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又列舉了構成侵略行為的若干種情況,如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等等。
《侵略定義》第五條第二項還明確規定,“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侵略行為引起國際責任”。該國際責任不僅包括“國家的責任”,也包括有關的責任人必須承擔的“刑事責任”。二○一○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坎帕拉審查會議上,通過了侵略罪定義并規定了法院行使侵略罪管轄的條件,為國際刑事法院追究犯有侵略罪的個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該條款,計劃、從事、發動、執行侵略行為者犯侵略罪,至于何為“侵略行為”,基本照搬了聯大一九七四年有關侵略定義的第三千三百一十四號決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