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直接影響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7月23日,看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再聽罷作出該判決書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合議庭成員向原告解釋判決形成經過的錄音后,重慶市一位法律資深人士對該份判決結果深感不解。
融資惹禍:中圈套受威脅被逼低價賣電站
原重慶市武隆縣三河嘴電廠法人田明祿是“(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原告。
田明祿手里一份被簽注“復印屬實”字樣,再加蓋“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印章,由“重慶市公安局A0055專案組”于2010年5月15日出作的《田明祿被敲詐勒索一案綜合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2006年10日,時任武隆縣三河嘴電廠法人的田明祿因投資陜西開發水電站急需資金,在北京通過電話委托弟弟田明全,讓其以20%的年利率,在武隆當地融資。
《報告》中稱,田明全受托之后,經朋友介紹,與武隆本地市民黃良昌、夏光強、田景池等人初步談妥借款500萬元。2006年11月2日,田明全和田明祿的兒子田洪、三河嘴電廠會計李某等三人一起,與黃良昌等人完善借款手續后,先后在武隆、涪陵兩次將400萬元匯入田明祿在北京指定的帳戶后,一起到涪陵某茶樓簽訂借款協議時,黃良昌等人卻突然變更當初談妥的借款利率,強行要求按25%的月利率,并且要用三河嘴電廠作擔保。田明全等三人當即提出的退款要求,卻遭到黃良昌等人采取持刀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退錢也得付當月125萬利息”等方式相威脅,迫使田明全等人簽訂625萬(本金500萬+當月利息125萬),限期一個月,并以三河嘴電廠作抵押的借條后,黃良晶等人于次日將余下995000元(扣除到北京找田明祿簽字的費用)打入田明祿指定帳戶。
《報告》中稱,2006年12月2日、2007年1月2日,黃良昌等人在田明祿北京融資不順的情況下,威逼還款和以“接管電站”、“殺田明祿全家”等方式,逼迫田明祿多方籌款償還利息330萬元。2007年元月底,田明祿在黃良昌等人的威逼下,再次償還利息70萬元。至此,田明祿三次共償還黃良昌高額利息達400萬元。
《報告》同時稱,因黃良昌等人不允許延期還款,田明祿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于2007年2月6日將三河嘴電廠2、3級電站以2300萬的低價出讓給黃良昌介紹的買家陳貴學。黃良昌當日以預付款的形式,將田明祿所欠的730萬(625萬欠款+105萬利息)從電站出讓款中強行宰除,同時以“超期一天即按一月收取利息”為由,強行收取僅超四天的整月利息175萬的同時,以幫助賣電廠辛苦為由,再次強收60萬元辛苦費。此后不久,黃良昌又操作將田明祿的三河電廠剩下的1、4級電站以2800萬元低價出讓給陳貴學,使身價達數千萬的田明祿短時間內變得一無所有。
據南川區人民法院“(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00565號”《刑事判決書》顯示,黃良昌、夏光強等人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分別判處2—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追繳黃良昌、夏光強、羅兵、王勇、張志勤、張謹所獲贓款人民幣500萬元發還被害人田明祿。”
維權訴訟:起訴涉案兩公司所簽轉讓協議無效
2012年8月15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正式受理“武隆縣三河嘴電廠與重慶市武隆縣貴洪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武隆縣貴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原武隆縣三河嘴電廠法人田明祿向人民法院訴稱,黃良昌、夏光強等多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以采取持刀威脅田明祿兒子田洪為手段,強迫田明祿接受月利率為25%的非法高利貸500萬元,并威逼電廠會計出具了以三河嘴電廠電站作抵押,本金和當月利息共計625萬元的借據。自2006年12月開始,黃良昌、夏光強等人為收回非法高利貸,采取“強行接管電站”、“不還錢便殺田明祿全家”等威逼手段,強迫田明祿于2007年2月5日簽訂《武隆縣三河嘴電廠資產處置協議》,以2300萬元的低價將田明祿的二、三級電站出賣給貴洪公司。由于電廠法人田明祿因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不敢到現場簽字,黃良昌等人便裹挾田明祿到涪陵區,于2007年2月10日與陳貴學重新簽訂《武隆縣三河嘴電廠二、三級電站資產處置協議書》。貴洪公司在協議簽訂后,即將《協議書》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了貴源公司,并于2007年3月19日注冊登記“重慶市武隆縣貴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由該公司行使二、三級電站的所有權,并實際經營管理二、三級電站。
田明祿在訴狀中稱,貴洪公司、貴源公司均為陳貴學和妻子劉洪英夫妻兩人所有。田明祿與貴洪公司簽訂協議后,陳貴學夫婦在黃良昌的授意下,未經田明祿同意,將款項不僅強行支付田明祿并未到期的銀行貸款,還將“首付款”730萬直接支付給黃良昌等人,達到使田明祿無力繼續經營一、四級電站的目的,讓田明祿陷入債權人逼債的四面楚歌的境地。
無奈之下,田明祿于2009年1月12日與貴源公司簽訂《武隆縣三河嘴電廠資產轉讓》協議,再將市場價值為3500萬元以上的一、四級電站,以280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貴源公司。至此,陳貴學、劉洪英夫婦通過與黃良昌、夏光強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相互勾結和利用,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手段,完全占有了三河嘴電廠全部資產。
田明祿告訴新湘報,黃良昌、夏光強等人強迫其接受非法高利貸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且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故認為貴洪公司、貴源公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系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幫助下實現強迫交易,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應該依法確認《武隆縣三河嘴電廠二、三級電站資產處置協議書》、《武隆縣三河嘴電廠資產轉讓協議》無效。由被告重慶市武隆縣貴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三河嘴電廠一、二、三、四級電站的全部資產;由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500萬元。
法院判決:無法定理由證明兩份協議無效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書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即田明祿與貴洪公司、貴源公司簽訂的《武隆縣三河嘴電廠二、三級電站資產處置協議書》、《武隆縣三河嘴電廠資產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法庭判決認為,田明祿起訴主張份合同無效的理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并稱該非法目的即“低價購買”。而從該案合同的形式上看,合同條款設置較為完備,內容公平、合理;從合同履行情況看,兩份合同的價款均已支付完 畢。且雙方均按合同約定履了自己的義務。除田明祿對部分款項的支付效力有異議外,基本可以認定合同履行完畢。田明祿認為合同價款低于市場價,但從其舉證情況看,無法判斷其所轉讓的電站及資產的市場價值,也不能確定兩被告公司具有“非法目的”。故其訴稱“以合法形式掩蓋低價購買的非法目的”的主張不足認定。
判決書上同時認為,在兩次電站轉讓過程中,兩公司直接將轉讓款790萬元支付給黃良昌,客觀上不對黃良昌取得高額利息的不法行為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但該支付行為顯然獨立于轉讓合同,故不能直接影響轉讓協議的效力。至于田明祿訴稱兩公司支付轉讓款同時存在拖延等情況,同樣不能據此理由認定合同無效。
案件最后經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后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武隆縣三河嘴電廠主張2007年2月10日其與重慶市武隆縣貴洪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武隆縣三河嘴電廠二、三級電站資產處置協議書》及2009年1月12日與重慶市武隆縣貴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武隆縣三河嘴電廠資產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
驚曝內幕:高級法院“審判意見”影響案件判決結果
“審理案件的合議庭審判長和審判員在2013年7月1日、17日庭審和事后電話中溝通交流案件審理情況時,均聲稱該案件曾多次請示重慶市高級法院,案件最后的判決結果,均是重慶市高級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7月24日,案件當事人田明祿質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的公正性稱,該案緣起黃良昌強行讓其接受非法高利貸,并采取持刀威脅和限制人身自由,聲稱不按高額利息和定期還款,要“殺死田明祿全家”的情況下,自己被逼無奈才將電廠全部共四級電站及所有資產低價轉讓給黃良昌指定的陳貴學夫婦。
田明祿出示的南川區人民法院“(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00565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申字第0001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質疑“(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稱,黃良昌在服刑期間,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后,該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第二頁第二段稱:“關于你提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理由。經查,原判認定2006年11月,你召集夏光強、羅兵、張謹、王勇、張志勤等人,以暴力威脅,強迫田明祿接受高利貸,并以語言威脅等方式進行收貸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兩份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通知書》便足以認定自己當時轉讓三河嘴電廠系受到黑社會組織威脅,且系該黑社會指定買家以“規定價格”,脅迫自己簽訂合同或協議購買電廠,顯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1、2、3、4、5、項規定的法定條件,自己轉讓三河嘴電廠的兩份合同和協議均可認定為無效。
田明祿同時播放一份與審理該案合議庭成員溝通案件判決結果的錄音,驚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完全被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意見”所影響,其“審判意見”直接“架空”法律賦予下級法院獨立審理案件的權利。
在田明祿提供的該份錄音中,作出“(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的合議庭成員在電話中與田明祿溝通案件情況時稱,該案庭審結束后,合議庭合議結束并報審判委員會研究后,“曾多次請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其判決結果就是市高院的‘指導意見’。”
質疑判決:“審判指導意見”系違法提供判決意見
“‘(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印證了陳貴學于2012年10月16日案件開庭審理時,在法庭內、外公開聲稱‘我已把公、檢、法搞定了,這場官司我贏定了,現在我想要公、檢、法抓誰就抓誰’的叫囂說法。”田明祿顯得有些無奈地質疑判決結果稱。
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慶某知名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質疑該案審判結果時稱,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并非上下級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履行各自職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該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1)重大、疑難、復雜案件;(2)新類型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只能將自己審理的案件書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能夠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判決意見,上級人民法院也不得違法向下級人民法提供判決意見。
重慶某法院一位同樣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資深法官質疑認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中的做法,使訴訟法設置的上訴制度形同虛設,“案件請示”實質是暗箱操作,不僅事實上架空了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度,更是使當事人的上訴失去意義,還剝奪了田明祿希望通過上訴對本案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可能出現的錯誤予以救濟的機會,也使得重慶市高院幾乎不可能糾正自己先前的“錯誤意見”。所以,此案中,相關法院作出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占山為凡涉及黃良昌、陳貴學的證據事實,“(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5號”卻避而不談,顯然純屬枉法判決。
田明祿在閱讀案件判決書。
田明祿在閱讀案件判決書。
再加蓋“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印章,由“重慶市公安局A0055專案組”于2010年5月15日出作的《田明祿被敲詐勒索一案綜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