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蚌埠市淮海壓鑄機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胡士忠上訪到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這個案件5年6審,至今沒有結果,我是被告,我都急了。原告是個大企業,他們就是采用不正常公關、拖時間的辦法拖跨一個小企業,他們還說拖到一定時候叫你連坐車的錢都沒有?!?/p>
法院立案后竟然29個月不開庭,時間拖了近3年案件不動。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2008)龍民一初字第0059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蚌埠市淮海壓鑄機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區法院于2008年9月3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倪華獨任審判”,“2010年12月7日此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于2011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據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皡^法院明顯嚴重違法辦案,那三年里我到處反映情況,希望法院盡快辦案,法院違法拖延開庭的行為真是應驗了一建公司對我的警告---‘非拖死你不可!”,胡士忠說。
胡士忠抱著一大堆資料,包括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等。該資料反映,他的廠房承包給建筑公司建設,因工程材料及工程質量問題停工,雙方打起官司。這個案件5年審理6次,到目前還沒有結案。原、被告均對第一次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6月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且違反程序,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11年12月30日,龍子湖區法院做出重審判決,原告對該次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10月22日,蚌埠中院做出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證據不足,且違法法定程序,撤銷區院判決,發回重審;2013年3月4日,龍子湖區法院再次做出重審判決,原、被告再次均對該次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3年5月20日,蚌埠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目前尚無判決。
胡士忠說,出現這樣的結果完全是區法院法官故意“錯列、漏列”證據所致,市中院兩次撤銷區法院判決發回重審,都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法法定程序。
“本是合同糾紛,區法院竟然搞錯了合同版本”。胡士忠介紹,他公司的廠房交予蚌埠一建公司施工前,雙方先是草簽一個建筑施工合同,然后簽訂了正式合同并到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備了案?!暗牵瑓^法院卻認定為:先簽訂的并且經過原告單方面涂改的草簽合同是對后簽訂的備案合同的變更。”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備案合同被拋擲案件之外,草簽合同中的責、權、利規定明顯不一樣,特別是付款方式約定。
“判決書里連付款時間也能寫錯,給人付款違約嫌疑”,胡士忠指著判決書說。“連原、被告均無異議的2008年3月4日和3月14日的付款時間都被法院錯誤地認定為2008年3月31日”,涉及款項總額90萬元,胡士忠就這樣被“付款時間違約”了,法院并以此判定胡士忠違約。
“漏列證據更玄乎”。胡士忠對區法院判決書里沒有提及他提供的市質監站整改通知及建筑質量司法鑒定等能夠證明建筑材料、施工質量不合格等證據表示不滿。“因工程質量導致中期停工延遲4天付進度款,原告的整改申請恰好證明他們自己違約,判決書里也只字不提,反而以我方違約做出判決”。
“不合格的工程,區法院判決我方支付對方2.6萬元文明施工費”,胡士忠說這又是個天大的笑話。胡士忠希望區法院一次性改正案件錯誤,“但分步改正,市中院第一次發回重審指出事實不清,第二次發回重審指出部分事實不清,區法院先改一部分、再改一部分,就是慢悠悠地來,程序上違法則永遠沒改”。
胡士忠介紹,他們公司實質上還是個不大的家族企業,經過全家及親朋幾代人的努力積累才有了今天的規模。“我們舉全家之力,加上借債興建廠房,目的是希望更好的發展。廠房建設一半花去200多萬元卻停工了,打了5年官司,目前鋼構已經銹蝕成為廢品,各方面的損失都是數額巨大。官司還要繼續打,我們也會將維權進行到底,我們首先強烈要求有關部門追究辦案法官違法辦案、枉法裁判法律責任。”
有人問胡士忠問什么到現在才想到追究法官法律責任,他苦笑表示原先就根本不懂,接著講個笑話?!胺ü傧壬?,有人把我說成是河馬,我可以告他誹謗我嗎?”,“當然可以,請問對方是什么時候說的呢?”,“5年前!”,“那你為什么現在才起訴他呢?”,“因為直到昨天我才看見河馬長什么樣子!”。
據了解,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當地小有名氣,公司董事長1998年被蚌埠市委、市政府授予“珠城十佳青年”,2002年東區“優秀人大代表”,蚌埠市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同時任廣廈房屋開發公司總經理、海南省海口江淮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明光、曹常春、陳連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