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陽“雙法人”企業(yè)存立調查
盡管河南省工商局早在2011年9月就已下達行政復議決定,認定南陽市工商局行政不作為,并責令其依法受理金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請,但時至今日金正公司“雙法人”并立的格局依然如舊。
八月初的河南省南陽市繼續(xù)被高溫烘烤著。驅離不散的溽熱,讓蹲坐在南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南陽市工商局)正門兩側的石獅子怎么看都像是在昏昏欲睡。
石獅一旁,華文海正仔細翻閱著變更材料的每一頁內容。若不是額頭滴下來的汗水模糊了紙面上的字跡,他會堅持把所有內容看完再走進不知往來多少次的南陽市工商局。
從2010年3月第一次向該局申請變更原法定代表人開始,華文海等南陽市金正珠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公司)的股東們便頻頻遇阻,以至于金正公司成為當?shù)匚ㄒ灰患矣晒蓶|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法定代表人并存的“雙法人”企業(yè)。
金正公司的“雙法人”格局顯然與我國現(xiàn)行的《公司法》相悖。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種格局終成事實,并且延續(xù)至今?《民生周刊》記者赴當?shù)卣归_了調查。
金正公司的峰與谷
現(xiàn)年50歲的華文海中學畢業(yè)后進入南陽玉器廠工作,上世紀90年代初期,他選擇了放棄國企職工身份下海淘金。
在完成原始積累后,1999年7月,華文海邀請其父華恒成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了金正公司。其中,華文海出資30萬元、占股60%,并任公司法人;華恒成出資20萬元、占股40%。該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為玉器工藝品及黃金等貴金屬商品。
本世紀初,受亞洲經(jīng)濟危機影響,國人對黃金這類能夠保值增值的貴金屬有了新的認識。在此背景下,金正公司業(yè)績得以陡然提升并有了第一家分店。
2002年,資產(chǎn)已過千萬的華文海決定南下深圳另辟市場并組建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同年11月,金正公司的法人由華文海變更為華恒成,但華文海仍把持公司60%的股份,為該公司最大的股東。
2006年12月,公司的法人由華恒成變更為馬玉琴。一年后,華恒成因病去世。其所持的股份后由華文海、華文旭等5人繼承。
2009年年底,該公司旗下的金店已超過14家,除1家金店為公司參股經(jīng)營外,其余13家均為公司直營門店。
然而世事難料,一場發(fā)起于公司內部的“浩劫”,讓“金正”瞬間跌入谷底。
華文海稱,2010年1月27日,馬玉琴以公司法人身份勒令個別店員分頭趕赴13家金店,并以公司的名義向各家金店的負責人下達了盤點停業(yè)指令,后將市值逾5000余萬的貨品轉移至他處。
“一切發(fā)生得太突然了,之前毫無征兆。”華文海強調說,平日公司凡有重大舉措必須由股東大會來商討決議。
作為金正公司旗下金店資歷較老的店員,樊慶珍是被勒令參與13家金店“盤點”者之一。
她回憶,事發(fā)當日自己陪同馬玉琴趕到公司位于南陽市鎮(zhèn)平縣的分店后,馬將該店經(jīng)理華某叫至店外,同時安排隨行人員在門店內外把守。
片刻后,華某回到店內讓店員將所有存貨盤點后上交公司,隨后又告知店員先回家休息一段時間,期間工資照發(fā),理由是“得到公司總部通知,要對店面進行裝修”。
也正是從當日下午5時開始,金正公司旗下的13家分店經(jīng)理均在馬玉琴要求下盤點后離場。
對于上述說法,《民生周刊》記者也曾多次聯(lián)系馬玉琴本人意欲核實,但對方的手機始終處于關機狀態(tài)。
啟動法人罷免程序
因各分店盤點停業(yè)的速度太快,加之各店經(jīng)理被要求保守秘密,金正公司的各股東獲知此事時已是兩天后了。
“1月30日,有分店的店員打電話問我公司是不是不想聘用他們了,我才知道這件事的來龍去脈。”華文旭說。
作為金正公司的股東之一,華文旭擁有該公司8%的股份,他告訴《民生周刊》記者,公司有股東曾面見馬玉琴,責問此舉何因,并要求其立即恢復各門店原狀,但始終無果。
2月21日,金正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簽署了《股東合議決定書》,后委托律師以《律師函》的形式在當?shù)孛襟w上發(fā)布。
河南華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華成先是這份《律師函》的起草人。據(jù)其回憶,決議內容主要包括罷免馬玉琴法定代表人資格,解聘其在金正公司的一切職務;選聘華文旭為金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管理公司一切事務;決定華文海擔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的各項工作等。
“《律師函》還載明了金正公司對外聲明該公司原有公章作廢等事項。”華成先律師說。
上述決議生效后,3月18日,華文旭委托其子華鵬遠來到南陽市工商局申請依法變更該公司法人。該局工作人員表示要局領導審查和簽字才能辦理。
一周后,華鵬遠到該局詢問審查進展,工作人員回答:“馬玉琴已經(jīng)向工商局匯報了金正公司的情況,局領導認為事情比較復雜,變更申請暫時還不能被受理。”
對此,《民生周刊》記者向南陽市工商局進行了求證。該局注冊科科長張全德表示,當時之所以沒有受理華文旭一方提出的變更申請,是因為申請人不能提供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屬于材料不全,因此不符合受理條件。
艱難的變更申請
不過,據(jù)華文旭反映,在向南陽市工商局遞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后,該局仍以提交材料需要補正為由,向其出具了一份《南陽市金正珠寶有限公司變更申請應補正材料目錄》。
對照這份目錄,華文旭等金正公司的股東將所需材料補正后再次遞交變更申請。
在此之后,南陽市工商局又以“營業(yè)執(zhí)照應先年檢,年檢后再變更,營業(yè)執(zhí)照不年檢沒有法律效力。”為由拒不受理,并沒有出具任何書面決定。
華文海亦提出,金正公司未參加年檢是因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馬玉琴拒不配合公司年檢也不主動申請年檢。
華成先律師認為,在法律程序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前,營業(yè)執(zhí)照依然有效,公司主體依然存在,該局據(jù)此不受理金正公司的法人變更不僅沒有準確理解適用法律,同時也于法無據(jù)。
因變更在南陽市工商局屢次遇阻,2011年7月19日,華文海、華文旭等金正公司股東向該局的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河南省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
河南省工商局依法受理該復議申請,在綜合雙方舉證質證意見后認為,南陽市工商局對金正公司申請事項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出具相應法律文書構成行政不作為;南陽市工商局在出具的《變更申請應補正材料目錄》中,將一些材料作為是否受理金正公司變更申請的條件于法無據(jù);金正公司完善相關材料后再次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南陽市工商局始終不予受理并未出具書面憑證亦構成行政不作為。
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河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豫工商復決字【2011】31-03號),責令南陽市工商局依法受理金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
復議決定下達之后
需要強調的是,該行政復議決定下達的時間是2011年9月19日,但時至今日,金正公司“雙法人”并立的格局依舊無法被打破。
華文海告訴《民生周刊》記者,因無法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金正公司目前所有的經(jīng)營活動均處于被動狀態(tài)。
“公司曾找到一位合作伙伴,因是初次合作,為慎重起見合同簽署之前對方到市工商局查閱了金正公司的基本資料,結果發(fā)現(xiàn)公司法人是馬玉琴并非華文旭,認為我們造假,這使得公司錯失了戰(zhàn)略合作機會。”華文海說。
張全德并不這么認為。他說,市局在執(zhí)行省局的行政復議決定過程中,又出現(xiàn)了新的情況。華文海一方以金正公司的名義,于2011年10月17日向該局遞交了《要求南陽市工商局盡快履行省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申請書》,要求該局立即變更法定代表人。同日,馬玉琴也向該局遞交了《緊急情況反映和強烈要求》,稱“金正公司”從未向河南省工商局提出過任何復議申請,也從未向工商部門提出過法人變更等事項的申請。
而早在2010年4月10日,馬玉琴就以“金正公司”的名義向該局遞交了《申請書》,稱自己現(xiàn)任公司董事長,該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公章都在她處保存,沒有她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到南陽市工商局辦理任何手續(xù)。
“鑒于三份申請相互矛盾,我局于2011年10月25日向該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張全德說。
如前文所述,因馬玉琴的電話始終處于關機狀態(tài),對于南陽市工商局的說法《民生周刊》記者無法進行核實。
但華成先律師指出,依照《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南陽市工商局應首先無條件執(zhí)行省局作出的“受理金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復議決定。
亦真亦假案外因
值得一提的是,采訪中,南陽市工商局還提出,因金正公司目前在當?shù)毓矙C關以及司法機關留有尚未終結案件,這也是導致該局無法受理華文海一方變更申請的主要原因。
據(jù)張全德介紹,2010年3月30日,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下稱高新公安分局)給該局送達辦案協(xié)作函,要求該局對私刻金正公司行政公章來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xù)的人,及時通知公安部門。但截至目前,高新公安分局尚沒有明確結論告知該局。
此外,2012年5月15日,馬玉琴向該局書面反映,稱其已經(jīng)向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下稱臥龍區(qū)法院)起訴華文海、華文旭等人以金正公司名義作出罷免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股東會議無效,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停止使用偽造的公司公章。而臥龍區(qū)法院也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了此案。
事實果真如此嗎?《民生周刊》記者分別向高新公安分局和臥龍區(qū)法院進行了求證。
高新公安分局在回復《民生周刊》的書面說明中稱,該分局刑警大隊曾在2010年3月接到馬玉琴報案,稱有人利用偽造的金正公司的公章,前去工商部門辦理法人變更手續(xù)。接報后,辦案人員對此案展開案前初查并向南陽市工商局出據(jù)了辦案協(xié)作函,請該局配合調查工作開展。
2010年7月,高新公安分局認定此案證據(jù)不足不予立案,隨即向南陽市工商局發(fā)函,終止了辦案協(xié)作。
而《民生周刊》記者在臥龍區(qū)法院立案庭了解到的情況是,該院并沒有南陽市工商局所稱的“馬玉琴訴華文海使用偽造公章”一案。
至此,一切似乎又變得模糊不清:華文海、華文旭等金正公司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為何在南陽市工商局頻頻受阻?河南省工商局兩年前就已下達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緣何執(zhí)行不暢?如果案外因素真的給南陽市工商局的受理程序帶來了干擾,為何不本著依法行政的原則再去辦案單位做是否結、立案核實?
夏日高溫或許可以催眠門前的石獅子,但帶不走南陽即將到來的秋天。 (記者鄭旭 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