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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鼓勵境外人口在津購房2009-06-18 17:36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天津市財政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各部門《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天津市政府同意,開始執行。其中內容包括暫停執行對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津購房的限制政策,鼓勵境外人口在天津市的購房。 據悉,《意見》通過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政策、暫免征收經濟困難群體購房交易契稅、調低非經濟適用房項目計稅利潤率等政策,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費,穩定房地產投資。具體《意見》如下: 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擴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圍,改善保障性住房周邊環境、配套設施、交通條件。加快危陋房屋拆遷。創造條件,推進“城中村”綜合改造。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危陋房屋拆遷的金融支持力度。積極貫徹國家和天津市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危陋房屋拆遷的信貸支持政策,商業銀行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搭建銀企交流平臺,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定向貸款。做好住房公積金用于經濟適用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的試點工作。 支持居民購買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 暫免征收經濟困難群體購房交易契稅。在2009年內,對因房屋拆遷而購買普通住房的低保、特困居民家庭,暫免征收購房交易契稅。 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政策。職工購買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本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將貸款最高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本人或配偶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將貸款最高限額由60萬元提高到70萬元。 落實好支持居民購買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信貸政策。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金融機構可按照下限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的優惠政策給予支持。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可比照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給予支持。降低購房貸款擔保費收費標準。 穩定房地產投資,推動房地產業平穩有序發展 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貸款融資。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大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土地收購和項目建設提供融資支持。支持上市房地產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 調低非經濟適用房項目計稅利潤率。從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對實行查賬征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根據項目所處不同區域設定不同的計稅利潤率:開發項目位于市內六區和市開發區、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區、塘沽區的,由25%調整為15%;開發項目位于環城四區、漢沽區、大港區的,由25%調整為10%;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區縣的,由25%調整為5%。 從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限價商品房項目和租賃型經濟適用房項目計稅利潤率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確定,調整為3%。 延期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規定的預征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在2009年內,凡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可暫不辦理清算手續。 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為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土地出讓金負擔,對2009年內新公開出讓的項目采取以下三條措施:一是對于凈地出讓且土地出讓金金額超過2億元的,在成交確認后,繳付政府凈收益及政策性成本,其余部分出讓金繳付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二是對于“毛地出讓、凈地交付”的地塊,在成交確認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先繳付政府凈收益及政策性成本部分,其余部分出讓金可根據土地拆遷整理進度分期繳付;三是對于土地面積較大、超過10公頃的地塊,在規劃可分割為若干宗小幅地塊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整體公開出讓,分別約定每宗地塊的出讓金及土地使用條件等,受讓人繳齊每宗地塊的出讓金后,即可領取該宗地塊的土地使用證。 分期繳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項目可分期繳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根據項目進度,按照30%、30%、40%比例分三期繳納。 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企業在信息溝通、價格引導、供需對接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購銷服務活動,加快消化空置房屋。 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購房群眾利益 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購房群眾利益。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嚴肅查處各種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穩定市場信心,引導居民理性住房消費。 編輯:鄧京荊 來源:中國日報天津記者站 (記者 李享 王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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