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外籍家傭居留權案頒布終審判決,駁回外傭一方的上訴,意味著香港的外傭不會享有居港權。
“通常居住”有不同涵義
案件中,兩名上訴人均為菲律賓籍,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進入香港,并連續居住遠超過七年。根據《基本法》第24(2)(4)條,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然而,香港《入境條例》第2(4)(vi)條列明,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的人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于”香港,因而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高等法院2011年9月就首例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復核案做出裁決,法官認為香港現行《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特區政府其后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于上訴法庭去年3月裁定特區政府勝訴。外傭遂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頒布的終極裁定指出,“通常居住”一詞在不同的情況中可具有不同的涵義,兩名上訴人所主張的涵義并非唯一的涵義。有關當局仍需要對提出通常居住聲稱的人進行核實,以查看有否任何特點影響了其居住的性質及特質。因此,法院認為,在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符合七年通常居住規定時,必須考慮其出入境身份。
沒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判詞指出,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根據與雇主所簽訂的指明合約、純粹受雇為家庭傭工并居于該特定雇主的居所才可獲準進入香港。而外傭在合約完結后,必須返回原居地。外傭從一開始已獲告知其進入香港境內的目的,并非為在香港定居,也不得將受養人帶到香港居住。因此,其居住的特質已遠離傳統上獲承認的“通常居住”范圍。基于以上考慮裁定,駁回外傭居港權案的上訴。
另外,對于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就《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對《基本法》解釋權尋求人大釋法,終審法院認為,由于這次裁決沒有參照19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的內容,所以沒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至此,擾攘多時的外傭居港權案終于塵埃落定。代表外傭的律師表示,雖然感到失望但尊重裁決。有外傭團體形容,今天對外傭來說是“傷感”的一天。
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對裁決表示歡迎,表示政府會根據裁決處理外傭核實永久居民資格的申請。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朱國斌指出,此次判決對《基本法》的理解符合邏輯,有理有據。
“從法律角度來講,判決澄清、明確了《入境條例》的意義、合憲性。對香港社會而言,終院從移民法角度解釋案件令這宗備受各界關注的案件,最終回歸法律途徑解決,避免了話題政治化,相信香港社會對在港外傭群體繼續滾大帶來的憂慮也可以得到緩解。”